(2001年1月20日 法[2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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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经统一清欠后尚余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凡已编人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经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统一组织清欠后尚余的债权债务,其诉讼时效自我院法正[2000]115号文件下发之日即2000年7月26日起重新计算。
特此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