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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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释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1.产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租赁物因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由租赁物的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虽非租赁物的制造商,但在承租人于租赁期满行使留购选择权时,出租人便成为销售者。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仍不负租赁物的产品责任。这是因为:第一,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融资,其经济地位接近于金融业者,而异于商业销售者,实质的买卖关系存在于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第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并不与租赁物发生直接联系,不具备有关租赁物的商品知识、信息、检测技术和手段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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