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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思维脑图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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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念,犯罪概述,刑法概述等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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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刑法概念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邢相称、罚当其罪

三、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原则

法律规定: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例外,都是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例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属人管辖原则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原则

以保护管辖原则为根据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普遍管辖原则

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国际犯罪:毒品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恐怖主义犯罪、贩卖奴隶、战争罪(发动侵略或者违反战争原则)、灭绝种族等

现代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不是采用单一的、绝对的空间效力原则,往往是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特征

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犯罪的三个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刑事违法性

应受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1.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年龄方面的其他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的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成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然人犯罪的其他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单位

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罚制:一般只处罚个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客体是广义的,表现为法益,通常是xx权

犯罪对象vs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是具体的物、生命、自由,犯罪客体是抽象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等

(四)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特征:有体性、有意性、危害性

危害行为的分类:

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即积极的身体表现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即消极的不作为

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义务来源:法律规定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产生的业务

2.危害后果

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一般作为定性、量刑的标准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结果与行为有必然的客观的法律关系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无限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主观条件:具有避险的意图

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权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使用的人群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形态

完成

既遂

未完成

预备

未遂

中止

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同时,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共同意思联络

主观上为故意

共同犯罪的种类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煮饭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种类: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指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参加犯罪的,是在被威逼、胁迫之下参与犯罪的

注意: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

对教唆犯的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就应当按照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的,就按照从犯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

刑法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具体的刑罚方法

类别

性质

执行机关

是否关押

待遇

限制

关押折抵

管制:

限制自由

社区矫正机关

不关押

同工同酬;遵守客、迁居、言论自由限制等法定义务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1:2

拘役:

剥夺自由

公安机关

就近关押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以回家1-2天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1:1

有期徒刑:

剥夺自由

监狱(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关押

强制劳动改造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1:1

无期徒刑:

剥夺自由

监狱

关押

强制劳动改造

——

无

死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监狱

关押

无偿参加劳动

——

无

死刑立即执行

剥夺生命

法院

关押

无偿参加劳动

——

无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手段

死刑不适用的对象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的执行、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死缓两年期内没有犯罪的,一般改为无期徒刑

死缓两年期内没有犯罪且有重大立功的,可以改判为25年有期徒刑之类的

故意犯罪+后果严重,死刑立即执行

故意犯罪后果不严重的话,可以死缓重新计算

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

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

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罚金

主要由法院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

主要涉及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或者是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徒刑必须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与期限

附加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期限相等,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没收财产

主要由法院执行

驱逐出境

三、刑罚的具体应用

(一)累犯

一般累犯

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罪过条件)

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主体条件)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种条件)

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时间条件)

特殊累犯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此三类罪的

累犯的法律后果: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假释

(二)自首

一般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③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

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①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自首的法律后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立功

检举他人的罪行

(四)缓刑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的构成要件:

①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经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考验期限:

①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②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对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

(五)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不同于改判,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以下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减刑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六)假释

假释的条件:

①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③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④不得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假释的法律后果:

假释考验期内未违反相关规定,假释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四、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在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经过十五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的计算:

①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②连续或者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如果相关机关已经立案,相关犯罪人一直在逃,不受时间的限制;若受害人已经举报,但相关机关未受理,不受时间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刑法分则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进行分类,将各种具体的犯罪分10大类。同时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大体上采取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动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人身或财产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种类

(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仅有逃逸行为,仍按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行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

等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三)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方式: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片区的信用卡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④恶意透支的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②⑥④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保险诈骗罪

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故意伤害罪

(三)强奸罪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

⑤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⑥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新增】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注意】

①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未使用暴力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本罪,从重处罚

②为索取财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定本罪。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本罪,并不定绑架罪

(六)绑架罪

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非法拘禁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

(八)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九)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入户抢劫的

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⑦持枪抢劫的

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补充】

以抢劫罪论处的几种情形

①携带凶器抢夺

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③聚众“打砸抢”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二)盗窃罪

第②⑥④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三)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该罪

(六)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告诉的才处理

(七)职务侵占罪

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八)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六、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前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

第384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四)行贿罪

第389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395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终身监禁问题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新设立的刑种

【补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招摇撞骗罪

第279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构成该罪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医疗事故罪

第335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非法行医罪

第336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修正案增补罪名

妨碍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机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①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更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③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违纪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取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催收非法债务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①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③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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