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签订合同的时候,是需要对相关的合同有一定了解的,不然贸然去签署合同是有大风险的,那么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都是单务合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编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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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都是单务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有偿借贷合同只有给付的对价关系,而无义务的对价关系。它无须适用合同抗辩制度。 有学者认为:“一个契约的法律性质究为双务契约与否,应就其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是否负有互为给付关系而定,不应因其是否为要物契约而受影响。依传统见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规定:”租赁,因租赁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则租赁契约亦将成为片务契约矣!此种思考方式纯从形式而立,忽略于互为给付的实质上关系,是否妥适,不无研究余地。“15鄙以为,倘若不将双务合同的区别标准定位于是否对价义务关系,而定位于是否对价给付关系,则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本质区别。因为,对价即代价。有偿合同双方的给付互为代价。于是乎,所有的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虽有许多共同点,但是合同的抗辩毕竟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所有的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这一命题不能成立,“所有的双务合同亦均为有偿合同”这一命题则可以成立。因而,双务合同可适用有偿合同的一切规则。 三、单务合同的含义 既然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对立概念,既然双务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存在对价义务关系,那么无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虽都有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已为学理通说16.如果按照“互负义务说”、“权利义务关联说”、“对待给付关系说”之观点,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均为一方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另一方只有义务而无权利。
然而,各国的立法以及我国现行规定均非如此。 赠与合同虽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但它决非仅仅表现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之双方均存在合同约定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各国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其赠与附有负担的赠与人,如果已履行给付,可以要求履行其负担。《日本民法典》第551条、第553条,《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条、第794条均规定了附负担的赠与。 附负担的赠与不是双务合同而是单务合同。
其理由为:第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不问双方的给付是否等价。然而,附负担的赠与只在赠与的范围内承担义务。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规定:“受赠人承担在受赠财产价值范围内履行负担的责任。”第二,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
有偿合同一般都是双务合同,例如有偿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都是双务合同;但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引文案例中涉及到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效力的区分问题
在民法上,根据当事人是否需要给付对价,亦即是否需要为对待给付可以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其中,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仓储、运输、行纪等。无偿合同则是指一方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合同。赠与是最典型的无偿合同,其他的无偿合同还包括无偿保管、借用、无偿委托等。当然,在无偿合同中,对方当事人也并非不承担任何义务,不过,此种义务并不是利益受让人方从利益给付方获得给付所支付的对价,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就负有正当使用并按期返还的义务,这种义务并不是借用人所支付的对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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