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当中,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还会遇到其他纠纷,比如说买受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的情况,在发生买卖纠纷时,法院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判决,所以说合同法的规定非常重要,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合同法158条司法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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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58条司法解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解释】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的规定。
买受人通过对标的物的检验,如果发现标的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应当一面对标的物妥为保管,一面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
关于提出异议的时间以及不在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起草合同法的过程中,一方面参考借鉴了国外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对我国法律法规中一些有益的规定进行了合理的吸收修改。其中涉及的主要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即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或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或试验,提出书面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四、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修改的过程中,开始也是考虑像条例那样区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各种情形以及不同种类的标的物来确定时间。后来认为,一方面针对不同情况简单地规定出“10天”或者“6个月”这样的期间以适用于实践中的具体合同不尽科学合理。另一方面概括出实际生活中各种各样的质量违约的情形也没有把握。因此,最后采取了本条的规定方式。
当事人如果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就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对于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法律不去对质量违约的情形进行分类并相应地规定出买受人提出异议的期间,而是规定了买受人收取标的物开始检验之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之日起的合理期间。这个时间段,法律不可能也不应当具体地规定出来,而是要针对不同的买卖合同,不同的标的物,不同的质量违约情形进行个案的分析确定。
买受人如果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时起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依照法律规定,就视为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数量符合约定,即从法律上认为买受人认可了标的物。法定异议通知时间的这个法律后果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是一样的。此外,本条还规定了一个最长的异议通知时间。前面所讲的是买受人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时起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可能是在收到标的物的当时,也可能是在之后的几天,甚至可能是之后的几年。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便捷和加快商品的流转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当过长时间地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正是从这种考虑出发,本条规定,买受人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数量符合约定。也就是说,在两年内,无论买受人是否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只要未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就都视为他认可接受了标的物。两年的时间基本上是可以适用于绝大多数的买卖合同的。如果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作了约定,如某啤酒在标识中注明保质期180天,就应当认为,这构成了当事人对最长的异议通知时间的约定。这时就不适用本条“两年”法定期间的规定。
最后,本条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促进和加速商品交易,但客观上是有利于出卖人的。出卖人故意提供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属于一种欺诈的行为,对于从事欺诈的人,不应当让他享有这种法律规定上的利益。这就是该规定的出发点。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
1、明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2、默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形态。
(二)实际违约
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一旦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无须经债权人催告,即构成违约,此即所谓“期限代人催告”。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三类。
1、拒绝履行。又称不履行,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偾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2、迟延履行。
3、不完全厲行。指债务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在履行数量、质量、方式、地点等方面存在瑕疵。
《合同法》的规定:
无效情形: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增注: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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