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人事经理保管者公司内部员工的劳动合同,出于个人可抗力原因合同被销毁,是用人单位担责还是该人事经理担责呢?本文讲述一则四年前的案例和四年前的审判以及法理依据,而现年审判又会有什么法理依据支持审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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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销毁合同谁担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例回顾】
【案件审理】
仲裁审理时,由于该餐饮公司无法向仲裁庭递交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抗辩李某偷窃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又缺乏事实依据,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请。单位不服,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庭递交了单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李某的QQ聊天记录,该记录中虽然显示出单位向李某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无法显示李某已将签订好的劳动合同交付到人事科。因此,区法院判决要求单位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万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中院调解,李某和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向李某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5万元,双方无其他争议。
【律师分析】
【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法院即使在认定事实部分确认了用人单位曾要求过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无法向法庭递交劳动合同原件,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原件被李某窃取,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双倍工资的诉请。
假设该案发生争议的时间是今年,判决结果会完全不同:根据现行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有证据能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是单位,而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即可。而单位不再需要证明合同已签订并交付,及已被偷窃的事实,也无需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现行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
原标题:人事经理销毁自己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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