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1998年6月,某市实验小学何某劳动服务公司订立合同,由劳动服务公司利用学校放假期间,为学校20间教师墙面进行一次全面粉刷,门窗刷一次油漆,时间从1998年7月16日开始,同年8月21日完工,包工包料总价款2万元;如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3000元,劳动服务公司接下此任务后,及时安排了相应的人员来完成此项任务,但到同年8月21日止只完成了15间教师的粉刷、油漆任务。学校问其原因,劳动服务公司称:由于粉刷用的涂料中途缺货,造成停工9天而耽误了任务的完成。同年8月22日学校对已完工的15间教师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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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方未按时完成工作,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粉刷、油漆教室合同终止履行,有劳动服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正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三十条
[2]《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