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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浅析违约责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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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论浅析违约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内容摘要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的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方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做、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违约责任是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本文从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的形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违约及相关的问题进行浅显的论析。

关键词:合同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承担方式  责任竞合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承担的法律责任。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效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汇总要措施,他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1]

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责任在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我国违约责任有一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括双层涵义: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反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它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第三,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额等,但这并不是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形态

我国新合同法吸收了传统的违约责任理论和借鉴了英美合同立法经验,我国违约责任的形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即1853年奥彻斯特诉戴纳特尔案。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满期之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预期违约有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行为。[2]

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原因来看,既可能示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无论是那种不履行情形,债权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权人迟延履行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它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另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它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这些也是不适当履行。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遵循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应该是一个含有动态过程的行为。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他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综观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有:(1)《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技术合同法》已经把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2)严格责任原则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3)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的本质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的意思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4)严格责任原则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更好地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4]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 一)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 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特殊情况即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如《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三)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为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措施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五)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与事项。《合同法》规定免责事由只有一个——不可抗力。只有发生了不可抗力,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否则将不能免责。

(六)时效。因国际货币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5]

五、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违约

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使该行为人有可能承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现象。《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第二,二者的规则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第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第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第五,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害责任不仅包括财产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6]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违约责任制度可以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一层保障措施,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注释:

[1]徐学鹿编:《商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版178页。

[2]王泽鉴编:《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200页。

[3]赵旭东编:《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版176-192页。

[4]赵旭东编:《合同法学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版12-13页。

 

[5]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经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版451-453页。

[6]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经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版220-222页。

 

参考文献资料:

《合同法教程》徐杰、赵景文主编,2000年1月版。

《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

《民商法论丛》,梁慧星主编,法律 出版社1997年版。

《合同法学》,陈小君主编,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

《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肖力主编,山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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