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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管辖如何确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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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合同也随着出现而且被广泛运用,那么管辖权怎么确定是一件让人费解的事情。那么电子商务合同管辖如何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针对这几个问题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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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电子商务合同管辖如何确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电子商务合同管辖如何确定

回顾一下国际私法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国际私法正是随着现实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例如19世纪以前,由于没有电子技术,国际贸易的方式以易货贸易或现金交易为主,而电报技术的发明使得提单和信用证的交易更加方便和可行,因而国际私法的体系中增加了票据法律冲突规范。不能否认,电子商务合同的兴起和广泛应用给传统的管辖权确定原则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但它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国际私法的作用和原则,国际私法需要的是在自身原理框架内进行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电子商务合同发展的需要。事实上,有关国内及国际立法已经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管辖权确定问题作出了反应,国际私法学者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新近电子商务的冲突法立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在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美国法院一般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第110条规定:"双方可以协议选择一个排他性的管辖法院,1.除非此种选择不合理且不公平;2. 除非双方明确规定,双方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不具有排他性。"在当事人没有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权,UCITA没有规定。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形成了一些规则。在涉及互联网活动的案件里,如果被告不是本州居民,法院根据在互联网进行的信息交换的程度和性质来确定行使管辖权的合理性。根据这些标准,被告可以被分为三类:一是被动型网址,即只向用户提供信息,但不能进行信息交换;二是互动型网址,这种网站允许用户与网站进行信息交换,但不进行事实上的营业活动;三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营业活动的网站,用户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同网站签定合同、订购商品或服务。一般认为,法院不能对第一类网站行使管辖权,但对第三类网站毫无疑义拥有管辖权。对于第二类网站,法院通常是根据互动的程度以及在网站进行的信息交换的商业性来确定是否行使管辖权。

欧盟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布鲁塞尔公约)。为了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需要及解决布鲁塞尔公约的滞后性问题,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7月14日正式提交了《关于在民事和商事领域的司法管辖权以及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与电子商务合同的管辖权有关的规定是第15条,该条允许消费者在满足以下标准的情况下从其住所地法院或企业住所地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即该合同是在消费者所居住的成员国与从事贸易或职业活动的当事人签订,或者该当事人通过任何方式针对该成员国或针对包括该成员国的几个国家从事上述活动,而且该合同属于这些活动的范围。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解释,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构成对"针对"法院地基本上须满足两项条件:其一,企业的网站必须是交互型网站;其二,企业必须通过该网站针对法院地实施了特定的交易活动,即与居住于法院地的消费者签订了消费合同。从欧盟委员会的解释来看,消费者可以选择法院的权利还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从理论上讲,这种限制有利于避免电子商务经营者陷入在各成员国被提起诉讼的被动局面。尽管如此,在这种"针对性"管辖权模式下,企业很可能不得不接受消费者所在国法院的管辖,这是企业很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引起了一些中小企业的恐慌,并且受到许多美国学者的批判。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

(一)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二)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

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基于合法的归责事由进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当事人间的约定义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为补充。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归责原则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不同。过错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其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除外。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违约人证明其违约行为存在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但是,一般来说,违约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不过,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除外。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负责,但是,社会公平原则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在违约行为中,债务人应当对第三人造成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可见,我国《合同法》施行严格责任原则,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之外,只要合同的当事人违约,就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民事责任。对于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在《合同法》中已有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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