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存在着有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这两种形式,格式合同是为了能够长期反复使用而制作的一个合同范本,那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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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等的,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免责条款。另外,格式条款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体现的是一种公共利益,对此种利益的保护直接关系社会的安定与秩序的建立,因此当事人不得设立违反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无效。这表明了我国法律将对人的保护置于了最优先的保护地位。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该条的规定秉承了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宪法基本原则,并体现了现代民法以人为终极目的和终极关怀这一基本价值取向。
(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该规定的立法依据在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财产损失的,不仅表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的是重大的,而且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该行为应受法律的谴责。
(四)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谓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就是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中,不合理地减免条款制作人的责任,而同时给相对人强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的责任。为了保护相对人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法律禁止条款制作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对相对人强加责任。所谓"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的"主要权利",通说认为,是根据合同性质本身确定的,并非专指合同上的主要权利,也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认定"主要权利"不能仅仅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或者说合同上的权利是什么,而应就合同的整体加以考察。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多样的,在我国,大体上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直接规定或者行业惯例减免自己责任,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不三包”、“限制最高额赔偿”等。
(二)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在许多的格式合同中,这种显失公平的条款表现尤为突出,如规定“有效期”。
(三)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如在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中的要求相对人承诺和保证不向公司索赔。
(四)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承认商业企业拥最终解释权,实际就意味着承认商业企业既是行为的当事人,也是行为发生纠纷时的裁决人,这是商业企业普遍使用的一种非常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的规定,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消费者合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