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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中的甲方的违约责任如何约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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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静好 浏览量:02023-02-17 23: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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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一种合同了。那么购销合同中的甲方的违约责任如何约定?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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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购销合同中的甲方的违约责任如何约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购销合同中的甲方的违约责任如何约定

(一)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三)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四)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五)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六)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民法典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四)违约金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民法典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民法典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三、合同违约责任的比较研究

(一)概念

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准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法学界历来存在争议。在新的民法典正式颂布了,明显地体现出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便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民法典》第107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121条还规定“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这种违约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

2、损害赔偿

3、继续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

(四)违约责任方式的比较研究

签订合同,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合同一旦签订,任何一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对合同中任一条款的违反,都将被视为违约而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般而言,违约的行为主要有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和迟延履行合同三种形式。一旦出现以上违约行为,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就应当以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形式追究其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然而在选择这些责任方式时,可易知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整个民法典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并且其它任何违约责任形式皆可转化为损害赔偿。下面笔者将把损害赔偿与其他责任形式进行比较研究:

1、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民法典》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其一,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其二,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其三,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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