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进行合同代理纠纷处理的时候,是需要对代理的行为去进行分析的,出现表见代理的时候,是需要了解相关知识的,那么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还是无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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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2004年2月前,姚某又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
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姚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种意见认为姚某无代理权,行为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由于家俱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催告木材厂追认,也没有申请撤销,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木材厂应当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
(一)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本条所指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在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
(二)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四)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表见代理,指对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基于某种事由能够确信其有代理权,即可使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其前提条件是代理人本来没有代理权,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立法上的意义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表见为法律上的常用概念,如表见让与。其意思都是实质上是但表面看起来不是,或实质上不是但看起来是。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这就使无权代理的问题很复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属于表见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的,属无权代理,行为无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不知也不可能知的,可以追认,属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最后又可落实为两种情况:因追认而有效;因拒绝追认或撤销而无效。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实为表见代理之一种。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比民法通则的规定进了一大步,使我国的表见代理法律制度得以完整建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