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双方协商妥了的事情,理当按协商的路数走,不用说还签订了文字合同的,要是一方因自己的原因要违背合同义务,另一方是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的,赔偿的内容当中,有一个是预期利益损失,那么预期利益损失是怎样?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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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利益损失是怎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预期利益,指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违约责任中补偿性法定赔偿金由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构成。预期利益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但并不必须是必定发生的利益。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预期利益,又可称为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如果守约方能够充分举证违约行为导致逾期利益损失的证据,法院应当判决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一)利润损失。
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收益,它一般以货币计算和衡量。在我国,利润产生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企业或其他各种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赚取利润的条件,无论违约还是侵害行为,都会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内造成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即财产)和条件的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利润损失是预期利益损失中最典型、最常见、数量也最多的一种形式。利润的性质决定了遭受利润损失的受害者只能是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等。
(二)孳息损失。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违法行为对正常情况下能够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同时也会导致孳息的损失。从民法上看,孳息有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由于自然孳息往往具有周而复始,甚至不断递增的特点,如母畜产仔、母鸡生蛋等,因此,对这种损失的范围应有必要的合理的限制。一般来说,自然孳息损失应限定为与财产本体直接相联或者处于同一生产周期的损失,也即只计算在违法损害行为发生时财产本体(原物)所带的孳息,如母畜死亡时所怀的仔畜,果树被损坏时所结的幼果等。至于受害人可能获得的以后循环周期中的孳息,由于在损害行为发生时尚没有具有足够的取得条件,而且其范围也无法估量,所以一般不宜赔偿。法定孳息是随着时间进程以原物为基础按一定比率或一定数量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这种损失范围(损失量)较容易确定和计算,而且一般来说争议也较少。
(三)其他收益损失。
主要指侵害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它的特点是侵权人并没有给权利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害,而是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使得权利人依据该专利权和商标权可以获得的收益没有获得。
(四)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在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中,还应当包括受害人在未来过程中为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以环境污染为例,造成农田污染,不仅使现有农作物减产、死亡,还会造成农田肥力减退、丧失。要把污染农田恢复到原有的土质和肥力,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改良和追加肥料,而在恢复地力过程中,受害人不仅应当取得的收益减少,而且还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种受害人为消除潜在的污染危害后果而必须耗费的人力和物力,也应视为预期利益损失,令加害方赔偿。
1、是否要求存在实际损失不一。预期利益损失是合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不存在实际损失,即便违约了,也不存在赔偿问题,其目的在于填补损失功能。而违约金赔偿不一定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即便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双方也可约定违约金条款,如双方约定如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支付对方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兼具赔偿与惩罚功能。其惩罚功能表现在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除须支付违约金外,仍需履行其他债务。如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是否可以调整不同。预期利益损失作为合同的一项实际损失,不存在调整问题。而违约金可依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整。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预期利益损失是违约金调整的一个参考因素。《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4、二者不可同时主张。主张违约金赔偿本身就涵盖了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作为一项实际损失,二者不可同时重复主张,只能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民法典》也规定:“当事人依照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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