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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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