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昆山某建筑公司与某塑钢门窗厂于2004年5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建筑公司已向门窗厂讲明这批门窗是为承建某学校礼堂而购买的。合同规定:门窗厂应于2004年8月前为建筑公司提供一批门窗,分两次交货,每次交一半,共计200万元;付款方式也分两次,每收一次货付100万元。由门窗厂负责办理运输。双方未具体规定交货地点。 2004年6月下旬,门窗厂将第一批货用火车托运到昆山火车站,并通知建筑公司注意收货。建筑公司立即要求门窗厂将门窗运到学校工地,门窗厂不同意,认为那样做运费太高,说如果要将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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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门窗厂将货物交给铁路部门运输,应认为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而且门窗厂又履行了通知的义务,所有并未违约。建筑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出卖人负责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方为交付地点。在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由出卖人负责运输,则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因此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二)为约定由出卖人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在上述案例中,门窗厂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买卖合同,并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此门窗厂无义务在建筑公司施工地履行交付义务;合同中未规定交付地点,因此门窗厂也就无义务在其他任何特定地点交货。本案中,双方约定了门窗厂负责运输,因此门窗厂将货物交给铁路运输部门承运,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如果建筑公司拒绝接收货物、付款,无疑是违约行为。如果建筑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对门窗厂因此收到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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