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依法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极大的成绩。但与此不协调的是,刑事赔偿“白条”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虽然作出了赔偿决定,但赔偿金迟迟兑付不了,赔偿请求人所受侵害得不到及时补偿。“白条”现象使社会正义得不到充分伸张,严重地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予以消除。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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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如何杜绝刑事赔偿“白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检察机关的“面子”、“形象”之间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赔偿工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检察干警由于认识不到位,在思想上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刑事赔偿容易得罪人,是一项自毁声誉且费力不讨好的工作,存在着较大的畏难情绪,因而怕赔、不愿赔、拖着不赔的现象时有出现,这是“白条”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对这些错误的思想,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任何一个司法机关都难以保证绝对不发生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但任何一个司法机关都要绝对保证公民的权利在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检察机关可能是赔了一些“面子”和“金钱”,但同时却化解了社会矛盾、重塑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张扬了法律权威,重要的是重建了群众对党和检察机关的信心,而只有这样,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固的基础。因而必须继续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检察干警“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意识,逐渐统一认识,保证检察干警特别是控申干警能够以正常的心态、积极的态度坦然面对刑事赔偿,能够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来看待刑事赔偿工作,提高贯彻国家赔偿法的自觉性,牢固地树立依法赔偿的观念,才能有效地提高办案的积极性,为实现刑事赔偿案件100%受理、100%兑现、100%息诉奠定坚实的基础。
“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落实赔偿决定,尽快恢复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就必须在依法、公正办理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只有这样才能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有错必纠的决心,为落实赔偿决定“提速”。为此,应该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稳定控申队伍和提高办案能力相结合。检察机关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中,应始终注意保持控申队伍的稳定,保证控申工作的连续性。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优先保证控申业务需要,坚持从反贪、渎侦等业务部门抽调人员充实控申队伍,必须始终为控申保持相应数量的业务骨干,坚决避免“大换血”。在认真组织学习、加深对刑事赔偿工作的理解,树立“不怕亮自己丑、不怕得罪领导、不怕得罪原案承办人”的“三不怕”的思想的同时,还要注重在实战中提高办案能力。每办完一件赔偿案件,控申部门都可以组织干警对案件进行点评,在程序上、实体上以及办理进度上给承办人“挑刺”,使办案过程成为检验和促进干警办案能力的一个有效平台。
二是控申首办责任制与检察长包案制相结合。控申首办责任制是明确责任、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只有首办责任制是不够的,有必要对刑事赔偿案件都实行“双责任制”,即承办人及其部门的首办责任制和分管领导的包案责任制。具体到每个案件上,不但承办人员要“包调查、包处理、包息诉”、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负责,而且包案领导在加强督办的基础上,在必要的时候还要亲自领办和参办一些大案和疑难案件。“双责任制”不仅为刑事赔偿的彻底纠错、不留后患提供了原则保障,重要的是加快了办案进度和赔偿决定的落实。
三是备案审查和个案自审相结合。为了保证赔偿案件的质量,必要的审查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在认真执行高检院规定的刑事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建立个案自审制度。在刑事赔偿案件办理的受理、立案、审查、决定等各个环节,除了要求承办人员把好关外,还应组织承办部门其他干警以科务会等形式集体把关,在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自审,在尊重承办人意见的前提下,统一认识、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才进入下一环节,这样就保证了及时发现和消除案件质量瑕疵,从而保证了正确执行实体法、程序法。
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只是做好了杜绝“白条”的第一步,关键的是要积极争取财政拨款,及时将对当事人的赔偿落到实处,这对于贫困地区或者地方财政没有单列国家赔偿费用的地区尤为重要,只有不等不靠、主动协调、争取支持,竭尽全力争取资金落实,才能努力将赔偿申请人的损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一是主动接受党委领导,获得当地党委的支持。刑事赔偿工作离不开党委的支持和理解,大额的刑事赔偿案件尤其如此。如我院办理的一件赔偿案件,赔偿及退还暂扣款项30余万元的决定作出后,正值年终县财政极度困难的时候,一时间无法安排这么大一笔钱,要求再等等,我院立即将这一情况向县委作了专题汇报,获得了县委的支持,在县委书记的亲自过问下,县财政压缩了其他方面的资金安排,优先保证了这笔赔偿金在当年12月得到兑现。
二是主动垫付,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对于检察机关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检察机关来说,每年财政预算的业务经费十分有限,扣除必要的开支后,几乎没有结余,垫付大额的赔偿金必将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开展,但对于数额不大,且赔偿申请人又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在赔偿决定作出后及时予以垫付,是可行的,且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既可以解决赔偿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又可以及时以实际行动表明检察机关有错必纠的决心和诚意,对于消除赔偿申请人对检察机关的抵触情绪有着极大的作用。
三是主动协调,为刑事赔偿开通“绿色通道”。刑事赔偿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协作,才能保证及时有效地恢复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该积极主动,与政府法制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以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及时沟通协调、消除具体工作中的分歧,努力为落实刑事赔偿构建一条“绿色通道”,这样可以有效保证刑事赔偿拨款申请及时审查、及时拨付。
作出赔偿决定,并将赔偿金落实到位,检察机关的责任也就到此为止,但由于原案的情况各异,部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不是单单一个刑事赔偿就能完全解决的,如果检察机关就此住手,极有可能引发新的上访,增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立足于妥善善后,有必要从三方面着手对执法功能作必要的延伸:
一是坚持与赔偿申请人见面及回访制度。作出决定后与赔偿申请人的见面,是做好息诉工作的关键时刻。必须改变以前简单地将赔偿决定书送达即可的作法,而将见面过程变成积极沟通与法制宣传的过程,特别是对于不予赔偿的案件,或者是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有较大的不满、有可能会申诉或者上访的情况下,耐心做好说理工作,尽量使当事人相信我们的工作,理解为什么我们要做出那样的决定。同时为了进一步巩固息诉成果,还要坚持在案件办结后,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一次回访,及时了解赔偿申请人的思想状况,确保善后工作的落实到位。
二是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赔偿申请人被错拘、错捕、错判,以及被错误追缴财产后,其生活必然会发生极大的改变,甚至其命运就此改变,虽然刑事赔偿能够恢复其一些合法的权益,但并不能解决其所有的合理诉求,不可避免会使一部分赔偿申请人在生活中面临一些其自身不能解决的实际困难,这也是部分当事人在刑事赔偿问题解决后继续上访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必须从维护社会和谐这个大局出发,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真心实意地认真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尽一切可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赔偿申请人的应得权益。
三是落实措施,明确责任,有效地做好稳控工作 .对于已经办结的刑事赔偿案件,为了防止出现反复,造成上访反弹,检察机关还有必要主动与赔偿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联系,建立快捷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随时掌握情况,对一些异常的上访动向做到早知道、早处置、早消化,及时将不稳定的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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