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就诊时被盗,医院到底负不负责任?近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盗患者起诉医院的案例。最终,法院判患者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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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看病时被盗 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去年12月10日上午,市民王先生在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门诊楼皮肤科挂号就诊、采血化验时手机被盗。事发后,王先生马上去找保安。保安称,绿色通道窗口是监控盲区,查不出来。第二天上午王先生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民警让王先生去医院查看当时监控录像,看是否有线索。
医院监控录像显示,医院“绿色通道窗口”是个监控盲区,但当王先生身影出现在窗口附近的“非盲区”时,录像反映的内容与其反映被盗经过一致。王先生认为,医院开通的就医“绿色通道”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无障碍安全环境与绿色医疗通道设施的建设标准,使他在就医时被盗,医院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王先生认为,被盗手机存有重要信息和有用软件,这些难以衡量的非物质财富的文化知识资产损失(含精神压力与心理伤害)及其附带的巨大经济和时间损失无法估量和弥补。因此,他要求医院赔偿手机5288元、手机皮套388元、手机内存卡230元、损失费5000元,总共10906元。
医院辩称,绿色通道是为特殊群体患者就医时免受排队拥挤,保障及时就医设置,医院作为公共场所,无法防范不法侵害人的进入;安保人员仅有维持医疗场所公共秩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责任,并不是原告财产的保管员,保安从业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电子监控的设立同保安的作用是一样的,对于违法案件电子监控的设立与否并不能完全制止违法犯罪,更不能作为设立人应承担责任的理由。
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患者在医院就诊时,医院应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但该安保义务应围绕患者的诊疗行为、医学设备、基础设施产生,非因医院原因引起的治安、刑事案件则不在此列。本案中医院在其医疗场所配置保安、安装监控,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患者就诊期间手机被盗,亦非医院原因所致。因此原告要求医院赔偿的请求请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看手机时手机被偷 起诉医院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