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在驾驶人超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何合理界定超车时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范围?交通事故赔偿的事实又该怎么认定?以下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一则典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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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驾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吴X东、吴X芝与胡X明、戴X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吴X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前方驶来的车辆,超车时车速较快(五档),与胡X明车辆横向距离较短(仅为40-50厘米),从而认定超车过程中胡X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左右晃动而侧翻与吴X东的超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合理界定了超车时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范围,在证明标准及事实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2010年11月X日,吴X东驾驶吴X芝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全宽6米的机非混合车道超车时,与胡X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妻戴X球)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失控侧翻致胡X明及戴X球二人受伤,随后吴X东送二人至医院治疗。
双方就吴X东是否谨慎驾驶及其所驾摩托车与胡X明所驾电动自行车是否发生刮擦及碰撞,各执一词。交管部门对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认定。
超车过程中,胡X明车辆靠道路右侧行驶,距道路右边半米左右,吴X东车辆距离道路右边一米多远,两车横向距离为40—50厘米。吴X东超车时为五档,迎面有一黑色轿车快速驶来,吴X东称感觉有点危险。事发现场道路平坦,事发时除黑色轿车外无其他车辆经过。事故车辆经检验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吴X芝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结合事故现场的其他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审理法院认为胡X明的电动自行车翻车与吴X东驾三轮摩托车超车中疏忽大意存在因果关系,吴X东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X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违反道路安全法亦有过错,双方按三七比例承担胡X明等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首先在拥堵路况下最好不要超车。
2)对于双向通行双车道的道路,上坡的时候,特别在接近坡顶的时候,最好不要超车。
3)超车是相对复杂的驾驶动作,作为车主应充分了解自己多驾车型的加速性能,这样在超车时才能准确无误地判断是否够快速、安全超车。
确认可以超车后,开启左转向灯,发出超车信号,示意被超车辆。待前车让行后,与被超越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从左侧超越。
超车后,开启右转向灯,在不影响被超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缓转转向盘驶回原车道,随即关闭转向灯。
超越低速行驶的车辆时,要注意观察被超车是否有意识地让路;寻机超车时,应准确把握超车时机,同时注意被超车前方的道路情况,以保证安全超车。
超越停放的车辆时,应减速鸣喇叭,随时注意观察车辆及周围动态,并保持较大的横向间距,防止前方停放车辆的车门突然打开,同时还要预防车前有行人突然横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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