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适用,程序规定,市场界定等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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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目的: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依法审理垄断民事纠纷。
适用范围:涵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垄断行为受损或合同违反反垄断法的诉讼。
受理条件:原告依据反垄断法提起诉讼,或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垄断行为后提起。
直接起诉与受理:原告可请求确认垄断行为并要求民事责任。
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条件。例如,原告依据反垄断法提起诉讼,或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后提起诉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合同关系与仲裁协议:垄断案件不受合同仲裁协议限制。
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存在合同关系和仲裁协议为由主张不应受理垄断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优先考虑反垄断法的直接适用。
管辖法院:由知识产权法院或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涉及侵权或合同纠纷。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可能涉及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
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地域管辖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通常与侵权行为地或合同履行地有关。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当垄断行为涉及到侵权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可能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如果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到合同问题,通常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垄断案件的特殊性:
垄断案件可能具有跨区域影响,因此需要考虑垄断行为对不同地域市场的影响,进而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涉外案件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管辖。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如果原告主张其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影响,人民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案件移送:无管辖权的法院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合并审理:多起同一垄断行为的诉讼可合并审理。
诚信原则与滥用权利:法院可要求提供相关执法、仲裁、诉讼情况。
当事人拒不如实提供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信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的考量因素。
拆分诉讼:无正当理由拆分诉讼的,应合并审理。
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拆分对被告同一垄断行为的诉讼,最先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将合并审理。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无需再行举证。
相关市场概念:基于商品特性、用途、价格等因素构成。
相关市场通常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基于商品的特性、用途、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需求替代分析:考虑需求者转向其他商品的可能性。
从需求者的角度出发,考虑商品特性、功能、用途、价格接受度及获取难易程度等因素,分析需求者转向其他商品的可能性,从而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供给替代分析:评估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
从供给者的角度出发,考虑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意图、能力、成本与风险、市场障碍及所需时间等因素,评估供给替代对竞争的约束作用。
假定垄断者测试:使用价格上涨测试方法评估替代关系。
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方法,通常选择使用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来评估商品之间的替代关系
互联网平台特殊考量:结合平台特点及多边市场分析。
对于涉及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需要结合平台特点、垄断行为可能产生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平台类型等因素进行分析。可能根据平台与垄断行为最相关一边的商品界定市场,或根据多边商品分别界定多个市场。
平台特点的考量:
互联网平台通常具有网络效应,即平台的价值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平台往往作为中介连接不同群体的用户,如买家和卖家,或内容提供者和消费者。
多边市场结构:
互联网平台通常涉及多边市场,其中每一方用户对其他方的存在具有依赖性。
垄断行为可能影响多边市场上的竞争,需要综合评估对各方的影响。
市场界定的复杂性:
界定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平台所连接的多边用户群体和交易类型。
可能需要根据平台一侧或多边的商品和服务分别界定市场。
垄断行为的影响:
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可能通过网络效应加剧,快速扩散至整个市场。
需要评估垄断行为对市场进入壁垒、市场集中度和竞争动态的潜在影响。
平台类型的影响:
不同类型的互联网平台(如社交网络、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等)可能需要不同的市场界定方法。
平台的核心业务、盈利模式和用户互动方式对市场界定有重要影响。
跨界竞争的考量:
互联网平台可能在多个市场领域同时运营,其垄断行为可能涉及跨界竞争问题。
需要评估平台是否利用在一个市场领域的支配地位影响其他市场的竞争。
数据驱动的垄断行为:
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大量用户数据可能成为其市场力量的来源,需要评估数据使用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创新和技术发展:
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分析需要考虑对创新和技术发展的潜在影响。
垄断行为可能抑制技术创新和新产品或服务的推出。
消费者福利:
在评估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时,需要考虑其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包括价格、选择、质量和服务。
跨边网络效应:考虑平台整体或多边商品市场界定。
如果特定平台存在跨边网络效应并对平台经营者施加足够的竞争约束,可以考虑该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或根据跨边网络效应分别界定多个市场。
地域市场界定:考虑运输成本、市场障碍及地域间偏好。
考虑需求者因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情况、运输成本、实际销售区域、市场障碍及地域间偏好等因素。
证据要求:原告需界定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无需进一步举证:原告提供直接证明垄断行为的证据时免除举证责任。
如果原告提供证据足以直接证明被诉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具有显著市场力量,或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不再对相关市场界定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
垄断协议定义:经营者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协同行为。
协同行为认定:考虑市场行为一致性、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
如果原告提供证据足以直接证明被诉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具有显著市场力量,或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不再对相关市场界定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被告反驳。
原告需要提供初步证据,显示经营者之间存在协同行为的可能性。一旦原告提供了足够的初步证据,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或合理解释来证明其行为不构成协同行为。
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评估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法院将评估垄断协议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评估因素可能包括协议对市场力量的影响、市场进入壁垒、品牌间竞争的限制等。
有利竞争效果考量:评估协议带来的有利效果及其必要性。
如果垄断协议能够带来明显的有利竞争效果,如防止搭便车、促进创新等,并且这些效果是实现协议目的所必需的,法院可能会认定协议不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
数据、算法和技术利用:审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垄断协议的行为。
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进行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以实现行为一致性,可能构成垄断协议。法院将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平台经营者特殊考量:审查平台经营者与内经营者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对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法院将根据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协议的性质和目的等因素,适用反垄断法的相应条款进行审查。
连带责任:组织或帮助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团体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抗辩权:被告可提出抗辩,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成立。
垄断协议无效性:违反反垄断法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证明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被告反驳。
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证明被告存在滥用该地位的行为。 如果原告能提供初步证据显示被告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告则需要提出证据或合理解释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考虑市场份额、市场控制能力、财力技术条件等因素。
滥用行为认定:评估行为是否排除或限制竞争,如不公平高价销售、拒绝交易等。
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行为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来认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行为可能包括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低价购买、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
正当理由考量:评估行为是否有合理性,如成本、市场变化、消费者利益。
如果被告能提出正当理由,如成本因素、市场变化、消费者利益等,法院可能会认定其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分析应用:运用经济学原理和分析方法辅助认定。
相关市场界定重要性:界定市场是分析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的基础。
界定相关市场是分析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的基础。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其界定需考虑商品的可替代性和消费者的选择。
证据形式和效力:书面证据、证人证言、专家意见、市场调查报告等。
抗辩权行使:被告可提出行为合理性的抗辩。
被告有权提出抗辩,例如其行为是为了提高效率、促进竞争或符合行业惯例等。如果被告的抗辩成立,法院可能不会认定其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停止侵害:法院可命令被告停止垄断行为。
如果被告的垄断行为仍在继续并对原告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其垄断行为,以防止进一步的损害发生。
赔偿损失:法院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和间接损失。
被告因其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进行赔偿。赔偿可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原告因垄断行为而失去的可得利益。
损失计算:考虑市场状况、利润、市场份额等因素。
被告因其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进行赔偿。赔偿可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原告因垄断行为而失去的可得利益。
合理开支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的合理费用。
整体性损失考虑:多个垄断行为的累积影响。
当多个垄断行为相互关联并对原告在同一或多个相关市场造成整体性损失时,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将整体考虑这些行为的累积影响。
独立行为分别考虑:各自独立垄断行为的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的多个垄断行为各自独立且在不同市场造成损失,法院可以分别考虑每个行为的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酌情确定: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在原告难以准确计算具体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垄断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重新计算有特定规定,如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垄断行为时。
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本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废止2012年的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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