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购买的一套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地下室供暖泵噪音很大,超过了国家相关标准,影响其与家人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于是,王先生与妻子将房地产公司及物业公司诉上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泵噪音,给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检测费1500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限期采取降噪措施,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夫妇2.5万元;驳回王先生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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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日,王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丰台区益丰园小区的一套房屋。2005年12月27日,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6年10月,供暖开始后,王先生夫妇发现其地下室供暖泵噪音很大,影响其正常的休息和生活,就向物业公司反映了这一情况。虽然物业公司采取挪动位置、遮盖等措施,但均未见效。
开庭审理时,房地产公司辩称:所建房屋经过建委验收,是合格的;王先生夫妇要求采取降噪措施,可以协商解决,但房地产公司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检测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另外,房地产公司只是名义上的开发商,一切债权债务、风险、责任等均应由实际开发商北京市某建筑公司承担。
第二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只是负责养护设施,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房地产公司应为本案适格被告。由于王先生所购买房屋的主卧室、客厅、次卧室、厨房的测量值dB(A)分别为42.9、42.4、37.9、44.5,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夜间低于35分贝(dB)的要求,故房地产公司应当采取降噪措施,并应当适当给予赔偿。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为2.5万元,检测费1500元,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物业公司仅是对开发商交付的公共设施进行养护,其不应承担责任。王先生夫妇过高之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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