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入校才5天,却因为搬一张课桌,14岁的小严从此瘫痪在床。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川沙法庭就小严诉上海市浦东新区育华(集团)学校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学校应补偿小严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类费用共计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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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原告:搬运课桌不属教学活动
小严父母在法庭上陈述,小严尚未成年,在学校里学习,学校理应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搬课桌椅本不属于学生应尽的义务,也不属合理的教学活动,且学校在学生搬课桌时没有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小严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故学校应当赔偿小严全部损失。
学校则辩称,学校安排学生搬课桌椅是学生力所能及的简单劳动,属于正常的公益活动。搬课桌时老师已提醒学生注意安全,要求学生两人搬一张课桌,但小严却独自一人搬运一张课桌,导致搬运过程中碰伤了腿部,且小严的病发完全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管理并无不当,且目前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小严的病情因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发生或者恶化,所以,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并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双方均无过错学校“补偿”40%
由于原被告对小严的伤情成因存有异议,浦东新区法院专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情成因进行鉴定。鉴定确认,小严目前状况系在原有胸段脊髓血管畸形的基础上,外力诱发畸形血管出血所致,后果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严根据老师安排积极参加集体劳动,事发前并不知晓自己的身体缺陷,故小严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作为学校,被告可以安排学生从事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以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品德,而原告入学仅5天,被告在客观上无法预见原告身体具有体质缺陷,且原告的发病主要是其自身生理上的病灶因素所致,搬运课桌发生碰撞仅为诱发因素,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害也无过错。
但原告作为学生,其搬运课桌行为,为被告提供了一定的临时劳务,被告是相应的受益人。作为受益人,被告理应酌情对原告进行适当经济补偿。考虑到搬运课桌劳动,仅是原告疾病发作的诱引,故法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补偿比例为40%,补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据此,法院判决学校补偿小严24万元,小严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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