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未成年人学生伤害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部门担心的问题。关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致人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到底如何及时妥善地处理,长期以来一直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难点和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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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9年4月的一天,某幼儿园中班的孩子们正在午睡,值班老师柳某由于感觉很疲倦,就在寝室一张空的幼儿床上睡着了。儿童赵某想起床上厕所,但看不到老师,一直憋着不敢起来,后来实在憋不住了,只好急急忙忙从床上下来准备去厕所。结果由于匆忙,一下子从床上摔下,被窗边的椅子碰破了头,又由于憋尿太久后摔倒在地,造成膀胱受损。柳某听到孩子的跌倒声和哭声,立即起来,将赵某送到医院救治。1个月后,赵某痊愈出院了,赵某的父母将幼儿园和柳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过法院的调解,最后由幼儿园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000元,柳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由柳某失职而导致发生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或存在过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造成这起幼儿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值班教师柳某在执行职务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工作规程,存在主观过错。而柳某是幼儿园的职工,代表幼儿园履行照料幼儿责任,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幼儿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教职员工的过错而造成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可对相关责任人和主要管理负责人作出行政制裁,因此本案中幼儿园可以对柳某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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