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大民初字第9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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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张A,男,200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繁荣村。
法定代理人张B(张A之父),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繁荣村。
法定代理人唐A(张A之母),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繁荣村。
委托代理人黄A,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A,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A,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中盛西路南二条9号。
委托代理人杨A,男,194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南论坛杂志社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北里9号楼1803号。
委托代理人杨B,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A与被告陈A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永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A的法定代理人唐A、张B,委托代理人黄A,李A;被告陈A及其委托代理人杨A、杨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A诉称,见诉状。
被告陈A辩称,出事那天,原告的手中有棒子,原告戏弄狗才导致狗将原告咬伤,从原告戏弄狗开始,被告就多次呵斥、警告原告不要把狗惹急了,否则狗会咬他的,但是原告不听,从其家门口一直戏弄狗到石全利承包的地旁边,跟踪了一里多路,因此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的狗是生产工具,而不是宠物,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父母作为监护人,放任只有八岁的原告独自离家且出远门,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应该承担责任。原告的监护人固执己见选医院,致使原告耳朵接不上,造成原告伤残,属于自己扩大的损失,所以被告不应按赔偿指数进行伤残赔偿,而且原告实际居住在农村,是农村的消费水平,只能享受农村的赔偿标准。被告也不应赔偿整形费,即使被告应该支付,也是今后的事。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过高,被告不能赔偿,医疗证明没有指明两人护理,按惯例应该是一个人护理,因此原告要求3600元护理费的主张无依据。原告的两个法定代理人承包地的损失间接损失,而不是直接损失,而且没有证据支持该损失,被告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9日下午,原告张A放学后,在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东中堡村和小朋友玩耍,被告陈A带领羊群从村中经过,其用于放羊的狗,将正在土堆中玩耍的原告张A左耳咬掉。当日原告张A被送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卫生院治疗,后转至右安门医院,后又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进行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诊断为,耳廓完全离断伤(左),头颅外伤,住院治疗18天,建议出院后继续口服抗炎药,安装义耳。原告张A支付医疗费3699.77元,其他医疗费均由被告陈A支付。2008年11月20日,原告张A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经诊断为,小耳畸形,左侧,于2008年11月20日至2008年11月24日住院治疗,行左耳后扩张器置入术,手术顺利,建议定期行扩张器注水,保护扩张皮肤,随诊,择期安排2次手术。原告张A为此支付医疗费3735.47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A申请对其进行伤残鉴定,经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张A伤残等级为八级。为此,原告张A支付鉴定费15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单、出院证明书、医疗费票据、鉴定费发票、照片、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租赁协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在案佐证。
一、被告陈A赔偿原告张A医疗费3699.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91 2 下一页00元、交通费150元、第二次医疗费3735.47元、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573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83239.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永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谷娟
元、交通费150元、第二次医疗费3735.47元、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573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83239.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永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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