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首先需要由各当事人进行举证,如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相应的补偿。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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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民法典》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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