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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贷 违约了吗?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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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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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提前还贷 违约了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就目前中国而言,实施按揭贷款提前还贷需支付违约金的规定,是否真的合理,不能简单断言。诚然,按揭贷款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建立起来的合同约定,它具有法律上的契约性质。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支付违约金,这无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从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银行按揭贷款的运作机制和模式来看,“不完全的市场性”和贷款模式的单一性,使得与按揭贷款相关的制度体系本身并不完善。这必然引起人们对保护该制度的法律的伦理意义的质疑,即这种保护对于契约双方来说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

所谓的“不完全的市场性”是指:中国目前按揭贷款的合同及相应条款是由银行单方制定的,尽管银行所列的条款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行规上的操作价值,但对于个人而言,在按揭贷款时,只有对合同文本的接受权和认可权,而无建议权和修改权。因而任何一家银行相对于借贷个体,始终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然而,在一切交易中,权力的不平等永远是过程和结果不平等的根源。

其次,公平竞争的市场,应该是一个能够自由进出的市场。目前,中国各家银行所普遍采用的按揭贷款方式的最大缺陷是:只有进入机制,即按合同所规定的年限还清本息,而无退出机制,即关于提前还贷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无退出机制的情况下要求提前还贷者支付违约金,在法律上是公平的,但在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上则是不公平的。因为银行既没有为消费者的按揭提供多样选择,又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提前还贷所应该承担的违约风险系数。同时,即使消费者应该承担违约的风险,也不应该由银行单方面来确定标准,而应该是银行与借贷者相互协商、认可的结果,并且还要确保消费者的“事前知情权”,即贷款时就已经知道还贷的“违约”损失。

法律

中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请注意这里用的是“期限”而不是“期间”一词,指的是时间的最后截止期。而《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这条规定的意思更明确:法律是不禁止提前还款的,当事人的另有约定,不是指的不得提前还款,而是指的计息方式;如果没有另外约定,还应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息。这里出现了“期间”这个词,指的就是借款的起始时间段。既然法律规定的是“期限”而不是“期间”,规定不禁止提前还款,“法无明文禁止不为罪”,那么提前还款违的哪门子约?

其次,从立法精神或者法意上来看,提前归还贷款,是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当受到鼓励的。对出借贷款一方而言,其最大风险是借款人拒不归还借款导致血本无归,其次是逾期还款将影响资金的再次流转。而提前还款除了有可能带来部分利息损失和重新支出部分人力成本以外,却使出借人提前解除了该笔资金的贷出风险。因此,立法者是没有理由加以拒绝的。

且不说银行应树立怎样的服务意识,怎样看待暂时的市场行为,怎样才能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争取“上帝”这些扯得太远的话题,单就最近人民银行对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共达572.8亿元不良贷款作出调查一事来看,银行似乎忽略了一段时期以来银企间借贷关系不良、呆账坏账增加、社会上信用信誉恶化这样的大背景。在这样的背景下,让善良守信的人们积极还款还要受罚,这种逻辑对中国信用体系的培育和银行的长期利益会有好处吗?

经济学的道理可能无可厚非,但从现行法律上看,目前上海这8家银行,只是意在向借款人提出了提前还贷将要受罚的新约定。这大概也算摸石头过河的一种特异现象吧。

另一种观点认为:收取违约金是合理的。从法律角度讲,借贷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如果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提前还贷和收取违约金的约定,而贷方单方面改变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还贷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这时,银行收取违约金是正当的。当然,如果合同中只有提前还贷的约定而没有是否收取违约金的约定,收取违约金就缺乏法律依据。

银行

有人认为,从银行经营角度讲,是应该收取违约金的。银行是企业,而不是公共服务部门,也有追逐利润的内在动机。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要产生人力成本、管理成本和资金运用成本。如果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可以从中获取预期利息收益。但如果提前还款,收息期间缩短,预期利息减少,成本无法补偿,还打乱了资金使用匹配计划。银行对这部分资金重新安排又会产生新的成本。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收取违约金以补偿损失,是无可厚非的。

但也有人认为,银行不应收取这个违约金。银行虽有规定:提前还贷,应提前一个月通知银行。但是相对于银行每天进出的大量资金来说,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较小,不会对银行的资金运用产生很大的影响。即使是大额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同业间拆借自行消化。从银行收益上看,个人小额贷款,即使按时还贷,其预期利息也是微乎其微的。

银行是企业,但也是服务行业,如果一味强调自己的制度,而不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恐怕也是刻板的。从消费者角度看,他们也有存取款和提前还贷的自由。银行以违约和利息受损不让客户提前还贷,对客户来说是不公平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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