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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如何进行产品侵权诉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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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上天 浏览量:12023-02-18 14: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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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很多产品的质量大不如前,很多产品本身存在着缺陷,在使用的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那么责任方要承担产品责任,对于产品责任纠纷,消费者不要忍气吞声,应当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对方,那么学生如何进行产品侵权诉讼?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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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学生如何进行产品侵权诉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学生如何进行产品侵权诉讼

1、正确选定产品责任诉讼当事人

产品责任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在因产品责任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即原告,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受害人一般是指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 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第三人。赔偿义务人即被告,主要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可以提请法院将其追加为 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向其追偿损失。受害人不能抛开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而直接向运输者或仓储者求偿。如果受害人不能准确判明缺陷产品到底 是在哪个环节出现的,可以在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中选择其一作为被告,也可以同时对二者起诉。

2、合理选择诉讼的管辖法院

由于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所以,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管辖应该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民事诉讼 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具体到产品 责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即为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结果发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地点。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 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者、产品销售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3、注意诉讼中特殊举证责任形式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特殊举证形式,即将根据一般原则应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转换为被告负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只 须证明其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需要说明的是,产品责任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不意味着 受害人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受害人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举证其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还要举证证明其受损害是由产品质量不合格 即产品缺陷所造成的,只是不要受害者证明被告对损害是否有过错。

4、把握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根据法律的规定,产品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受害人便丧失了胜 诉权;产品侵权损害要求赔偿权期间为10年,自该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给第一个用户或者消费者之日起计算,满10年丧失请求赔偿权。法律同时规定的“尚未 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其他除外”,是指产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请求权期间适用明天的安全使用期限。

5、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

产品责任中的可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人身伤害引起的直接财产支出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直接财产支出,如医药治疗费、住院 费,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单据为凭。对伤、残者未来所必须的、合理的医疗费也应考虑予以赔偿,如伤残者换假肢、装假眼珠等费用。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 如受害者的工资收入及应得的奖金,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人的误工补助费及应得奖金等。

(2)人员死亡引起的直接财产支出和必要的抚恤金。

(3)财产损毁的直 接损失。包括修理、重作、更换被损失财产的合理费用。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我国目前尚无赔偿限额规定,当事人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确定赔偿金时,既不能偏少也不 宜过高,原则上赔偿的数额要与实际损失相一致。除此之外,如果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终身残疾,其精神上遭受痛苦,受害者还可以要求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

二、商品侵权诉讼时效是怎样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侵权责任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产品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产品缺陷更多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将销售者作为责任主体,是因为销售者和受害者往往同属某辖区管辖,双方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方便案件的审理。另外,当生产者因解散、撤销、破产或提供的厂名及厂址系伪造等情况无法承担责任时,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主体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没有对销售者作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亦存在诸多责任认定的难题,故本文试图对产品销售者的范围进行概括,以期对产品责任案件的审理有所帮助。

(一)一般销售者

就一般意义而言,销售者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商业组织和个人。销售行为是一种直接或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亦即是说,只要客观上存在产品转移和支付(产品)对价的行为,就应认定一方为销售者。但仅以运输、仓储、保管产品为目的的行为除外。除常见的批发商、零售商外,中间商、特许经营商、代销商、以保留所有权或融资租赁等方式销售产品者、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为销售者之人均可能构成一般销售者。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是销售者责任认定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被告李某某购买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经销的由其母公司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笑脸”牌组合烟花。李某某夜间燃放该烟花时,原告岳某某站在距烟花约5米处用手电筒为其照明,烟花在点燃后的瞬间爆炸。原告岳某某来不及撤离,右眼被炸伤。

该案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辩称其并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销售者”,虽然本案所涉“笑脸”牌组合烟花并非被告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直接销售给被告李某某,但致原告损伤的“笑脸”牌烟花箱体明确载明该产品由“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经销”,故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系民法意义上的“销售者”。该案被告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实际上已将自身置于销售者地位。所以,承办法官认定被告主体适格。

(二)视同销售者

一些销售者的营利目的较为隐蔽,通常表现为间接谋取某种商业利益;或在行为上已明显偏离一般销售方式,但在法律上应视为销售。

商业赠与者。一些商家或超市为促销,经常推出“买一赠一”活动,消费者购买大件产品可获赠小件产品。这些商业赠与行为中,赠品的取得看似免费,实为有偿,商家已将赠品的成本核算到产品的销售价格中。因商业赠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赠品提供者应承担责任。但并非商家变相销售的一般赠与者,不能视为销售者,如朋友之间馈赠礼品。

以旧换新或以产品抵债的商家。以旧换新,即消费者把旧商品交给商店,补足差价,即可获得同类的新商品。该活动中,旧商品实际上只起到抵减新商品价格的作用。如果消费者不提供旧产品,新产品就会按原价销售。因此,以旧换新活动是种变相销售行为,因新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要求从事以旧换新活动的商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样的道理,以产品抵债行为也应视同销售。

以产品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为了改善职工待遇,也为企业谋取利益,属于典型的变相销售行为,提供此类福利的企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者。

提供血液制品、疫苗、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医院。依据《献血法》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规定,血液制品由生产单位进行加工、制作成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用于销售。医院为病人提供血液制品、药品及医疗产品的行为也是以病人支付一定的价款为对价,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销售,具体适用可见《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的规定。

特定情形下的商业服务组织。服务不同于产品,服务性行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通常应依据一般侵权原则即服务提供者有无过错来确定其责任。但如果损害是因为其使用某种缺陷产品而导致的,则受害方可直接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产品责任。

另需特别注意的是,销售者承担责任不以销售资质和经营范围为前提,合法及不法销售者均可成为赔偿义务主体。如,街头地摊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摆地摊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销售者范围的除外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以下产品提供者通常不属于销售者的范围:

偶发性转让产品者。个人将自己的使用的产品偶发性转让,不宜将其认定为销售者。因使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亦可要求生产者或真正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提供者。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在性质上更接近公共服务,不应让其提供者负担过重义务,以免损害公共利益。即是说,水、气、热等本身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但公共用品提供者提供相关设备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将其视为销售者;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力分为高压电和非高压电。高压电适用高度危险责任,非高压电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不动产提供者。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的除外规定,即产品责任中“产品”不包括不动产。建设工程致人损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86条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但《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应适用产品责任制度。所以,可将使用有毒地板的开发商视为销售者。

另外,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初级农产品提供者如普通农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依据国际通行惯例,产品进口商通常被视为生产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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