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南京市一家“三甲”医院被判赔偿死者余某家属321319.84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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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不详患者延误治疗医院赔偿32万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4月,男青年余某因发热、咳嗽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对此事实,原告未能提供出院小结,但是提供了门诊病历。
去年10月,余某到被告处门诊,被告请余某进行胸外科会诊。余某未引起重视,直到同年12月才到被告胸外科就诊。被告医院会诊后认为病情严重,须进行手术,于今年1月20日施行了“主动脉瓣、二尖瓣置换术”。术后的1月23日,患者死亡。南京市医学会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事后,死者余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1993年首次对余某诊疗后,没有明确告知风湿性心脏病患者应采取哪些预防措施以及如何预防,导致余某对疾病没有正确认识,进而在长达9年的时间内疏忽了疾病的及时检查和治疗,延误了病情,最终使患者在手术3天后即死亡。因此,死者家属将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应由其保管的1993年患者住院病历,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被告在1993年患者出院时未能告知相关风湿性心脏病的预防措施及要求。根据患者出院后的复诊记录,被告也仅仅医嘱“随诊”,并没有明确告知应当采取哪些预防措施以及如何预防。被告的行为导致患者及其亲属对疾病没有正确认识,在1993年至2002年7月期间疏忽了疾病的及时检查和治疗,延误了病情,具有过错。
法院另认为,在患者被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后,虽然被告医嘱不尽具体详细,但是患者对“随诊”医嘱也存在疏忽,在此后9年时间未针对风湿性心脏病进行任何检查和治疗,且去年10月被告要求外科会诊,但患者直至去年12月才到外科就诊。所以,患者自身的疏忽也应对病情恶化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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