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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拒绝医院医疗措施 造成死亡谁负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案是一起患者因颈椎损伤,胃肠道麻痹,必须采取插胃管的治疗措施,但患者及其家属书面拒绝院方采取插胃管的治疗措施,患者最终因胃内容物吸入导致呼吸窘迫综合征,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引起的医疗事件。纵观案情的处理过程,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行使?如何看待死亡诊断与尸解结论的差异?
原告:吴某唯.女.48岁.汉族.干部
杨某为.女.19岁.汉族.学生
杨某尔.男.86岁.汉族.退休干部
被告:上海市某三级甲等医院
【案件事实】
(1)根据病员杨××的病史、临床表现、CT片,“颈髓损伤,颈椎延伸性损伤”的诊断明确。根据尸解报告,病员死亡原因为胃内容物吸人导致呼吸窘迫综合征。
(2)胃肠道麻痹是颈髓损伤的常见并发症。被告的有关医务人员对颈髓损伤实行局部牵引及激素、脱水剂等药物治疗,处理正确。
(3)病员杨××死亡系病程演变所致。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认定医务人员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的依据不足。
结论为杨××、被告的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18 000元,并承担人民币2 000元诉讼费。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被告对患者杨××病情诊断明确,治疗措施符合诊疗常规,患者杨××死亡原因为胃内容物吸人导致呼吸窘迫综合征,系病情演变所致,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5万元、丧葬费人民币5 000元、鉴定费人民币3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 000元的诉讼请求。
2.准予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18 000元。
3.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 716元,由原告承担2 716元,被告承担2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