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做手术后纱布被留胸腔内 尽管《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最长时效为20年,超过最长时效期间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田永明仍然固执地走上了法庭。在经过多次庭外调解未果后,10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公开审理田永明诉雅安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时隔44年,医患双方法庭上短兵相接。超长时效诉讼,法律如何裁决?此案引起广泛关注。 术后咳嗽如影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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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明小时候体质好,初中差一点考上军校。1961年田永明考入西南师范学院,憧憬着当一名老师。1962年,田永明因患胸膜炎休学回雅安,住进市人民医院,由号称“陈一刀”的外科医生陈某做“胸腔积液封闭式引流术”。
出院后田永明继续回校读书,然而他开始莫名咳嗽。大学一间寝室住8人,每晚田永明都咳得同学夜不能寐,其左侧背部的手术伤口也出现红肿、流脓症状。1964年春天,田永明不得不退学,在雅安上里镇谋得了一个代课老师的教职。
然而,田永明的咳嗽越来越激烈,有时咳出的浓痰里还带着血丝。伤口也不见愈合的迹象,天天都有脓液流出来,田永明每天都要将脓液排出,然后用消过毒的剪刀把腐烂伤口处的坏肉一块一块地剪掉。不久,田永明因“身体原因”被辞退。
自述伤口夹出油纱布
据田永明讲,有一次“剪肉”,他看见伤口处冒出一截纱布头来,大吃一惊,赶忙找到原来替他做手术的“陈一刀”。陈医生找来镊子,夹住纱布头往外一拔,竟拔出一条约3寸长的油纱布。“异物出来了,病会好的。”陈医生安慰道。
过了许久,陈医生的安慰并没有变成现实,田永明伤势未减,他只得再次做手术,主要是清洗伤口和排脓。这次手术后,伤口愈合了,不过,咳嗽和高烧仍然如影随行,咳出的浓痰还是常带着血丝。
苦痛后遗症折磨44年
用田永明的话说,他的一生都被1962年那次小小的手术给毁了。
“(上世纪)六十年代吃土霉素,七十年代吃庆大霉素,八十年代吃红霉素,九十年代吃安必仙,现在输头孢……”对于这些抗生素药品,田永明比背家谱还熟悉。
据他讲,因为纱布感染了胸腔,形成了慢性脓胸支气管胸膜瘘,不得以长期服用抗生素药物,后来并发了肝硬化腹水、上消化道出血和支气管胸瘘等病症。
“这些年,一共住了二十多次医院,家里积蓄花光了,债台高筑。白天黑夜地咳嗽,每天排出来的浓痰有好几百毫升,真是日无宁日、夜无宁静啊!”尽管情绪激动,但田永明说话时仍然声音嘶哑节奏迟缓。
陪伴了田永明整整三十年的妻子陈德源则一边抹着老伴的背,一边在旁伤感地回忆起年轻的时光——那时候,田永明还是个爱唱歌跳舞的帅小伙……
庭审双方针锋相对
田永明和妻子坐在原告席,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赔付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金共计10万元。被告席上,医院代理律师针锋相对:不接受法院调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医院方援引《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代理律师同样援引该条文后一句反驳称: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医院方特别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你说纱布留在伤口内,有具说服力的证据吗?
田永明顿感无奈:当时为他做手术的陈医生早已离世,而当年的手术病历他手上并没有。田永明在法庭上说:“在1962年那张手术病历上明确写着‘拔出引流管,塞入油纱一条’,希望医院提供这张病历。”
审判长要求被告出示该病历,被告代理律师称:“愿意承担不出示病历带来的不利结果。”在审判长一再要求下,被告代理律师打电话询问医院领导,得到的答复是:可能有,可能没有。“到底有还是没有?”审判长要求被告方在五天之内给予明确答复。
中午12点半左右,庭审结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