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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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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涟低眉 浏览量:02023-02-18 21: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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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疗患者为解决医疗纠纷,越来越多的选择医疗纠纷仲裁机构来处理。那么有什么2018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呢?如何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赔偿金额怎么算?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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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18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2018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6月21日,朱女士因“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Ⅲ级”入住南山某医院,并于6月28日行阴式全子宫切除,手术顺利,术后恢复良好,1周后出院。7月30日,朱女士因“阴道漏尿18天”,再次来到南山某医院就诊,以“膀胱阴道瘘”收入院,经过积极的抗炎对症治疗后,于9月18日行膀胱阴道瘘修补术,手术顺利,术后恢复良好。

“因为阴式全子宫切除手术后,我的代理人朱女士出现膀胱阴道瘘,所以要求南山某医院赔付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余元。”朱女士的代理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勇军表示,自己是从媒体上获悉深圳新成立了个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的,在咨询和了解深圳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情况后,向朱女士说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这一新理念,并建议她以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解决遇到的问题。

钟xx表示,从1月6日在深圳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备案,到2月28日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收《深圳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纠纷的处理用了不到2个月的时间,要远远短于到法院诉讼的时间。

经过调解,朱女士获得了6万元的赔偿。“不仅仲裁时间比较短,而且仲裁费用仅为100余元,远远少于司法诉讼所应支付的费用。”钟xx说,此外,不同于法院诉讼的“对抗性”,仲裁采取“圆桌会议”的形势,气氛很缓和,医患双方也较为理性,利于问题的解决,这证明,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具有快捷性,经济性。

二、如何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

《刑法》对医疗事故罪有着严格的界定。在实际认定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

这里所说的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一般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虽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事实上也发生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结果,但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这里所说的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故不能认定本罪。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

在有些情况下,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就诊人或者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药物治疗等造成的。对此,不能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罪。

4、应当正确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认定为本罪。因而,要特别注意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区别,因为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不包含医疗技术事故,以防止处罚范围扩大化。

三、医疗事故赔偿

1、 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 误工费

(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 交通费

(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 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 被抚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要尽量避免医疗事故:

(2)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责任编辑:楚雨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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