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孩子我想要的时候,医院建议我流掉。等我下决心做了引产手术,孩子又活生生的出来了。”22岁的年轻妈妈刘某怀抱着虚弱的男婴欲哭无泪。昨天,西站法庭审理一起极其罕见的治疗承担责任”。杨清律师说:用了药引出的活体婴儿,药物对胎儿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对于因为引产药物给宝宝今后造成的在健康、成长、智力等方面的影响,医院应承担责任。同时,医院人为地通过药物让婴儿早产(比预产期早了近两个月)也肯定造成了小孩以后的体弱多病,其所受到的损害一定会是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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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引出活婴不可避免
面对刘某母子的诉讼,医院的代理律师首先提出豆豆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认为,本案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豆豆在合同订立时并没有出生,没有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他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对于引产手术引出活体婴儿有1-10%的机率,这是不可避免的!”医院代理人表示: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人体的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医疗行为的后果有不可预知性和偶然性。医疗机构没有能力同时也不应当对这种医疗行为的后果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和承诺。
代理人认为,医院在为刘某实施临床手术的过程中,均严格按照医疗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医疗卫生有关规定,不存在合同违反行为。“我们认为引产手术引出活体婴儿在临床上确实是极为罕见的案例,因手术的复杂性,并不能对所有出现的手术结果都对产妇进行告知。因此医院不存在违约的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过一上午的开庭,法庭没有当庭宣判。(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