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bba4b44c659a17a10fe6c0b6787d963d
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6〕133号)
山西省劳动厅:
最近,我部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郭某某工伤劳动争议申诉案的情况和有关问题的函(〔1996〕并法告申第38号),经研究,现就郭某某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调查,在处理此案时,应当注意郭某某在发病前两个月,有连续加班加点工作的具体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郭某某高血压病的复发。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按照这个文件精神,郭某某经抢救造成全残,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二、劳动部1991年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劳安字〔1991〕33号)明确要求,起重机司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其上岗工作必须身体健康,无高血压等妨碍工作的疾病。郭某某在1987年患有高血压病后是不宜继续从事起重机司机这一特殊工种的工作的。因此,在处理郭某某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适用劳安字〔1991〕31号和劳安字〔1991〕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特此函复,请协助法院妥善处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
【法规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6]133号
【发布日期】1996.07.11
【实施日期】1996.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返回损害赔偿频道首页请点击这里►损害赔偿频道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PRAGMATICS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PRAGMATICS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c88b9d082a71ef59715fa269758e09b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RBT工作管理计划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RBT工作管理计划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07511cf9c98d75f4a7a974d65f912b8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