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两年前转载他人作品未支付稿酬,上海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版权方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判令网络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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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诉状中称,张某是《“豫通客车”在多元化经营征途上再次提速》一文的作者,此文曾于2003年10月28日在《中国汽车报》上刊登,后被一本名为《放弃与抉择同样重要》的书收入。2005年4月,该书版权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约定自文章发表之日起10年内,除署名权和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外,文章的版权归“三面向”所有。
同年6月,“三面向”工作人员通过“百度搜索引擎”键入“‘豫通客车’在多元化经营的征途上再次提速”等文字进行搜索,发现被告网站的相关页面上载有《再次提速》一文,来源为《中国汽车报》,转载日期为2003年11月20日。为保全证据,原告请公证人员对整个搜索过程进行公证。
对原告享有《再次提速》一文的相应著作权以及转载的事实,被告并未提出异议。但被告辩称在转载时已注明出处,并且在原告发函后已支付报酬,因此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其次,为了避免联系不到著作权人而不能及时支付稿费的情况,被告在网站首页作了关于版权的声明,声明对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事宜作了说明,还提供了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此外,被告还曾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签定协议,委托中心随时按著作权人的要求支付稿费,因此已尽到所能尽到的支付注意义务。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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