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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如何界定赔偿范围?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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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如何界定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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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如何界定赔偿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问题提示】

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何界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财产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亦被我国宪法所保护。财产权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针对财产的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权利主体享有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财产从而取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而义务主体负有不侵害该财产,不妨碍权利主体对该财产进行支配的义务,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财产权的内容。

【要点提示】

在审理财产损害案件时,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可以适当参考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成果,将财产损失区分为结果经济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对于前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普通侵权无异,而对于后者,行为人应当仅在其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承担侵权责任,防止侵权责任不适当的扩大化,保障人的行为自由,减少风险的不可预知性。

【案例索引】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60号(2008年5月26日)

【案情】

原告:詹某东

被告:深圳市中XX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金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099元(其中螺丝钉重新电镀及材料报废直接经济损失58099元,原告停工两天及清理工厂的损失1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2008年1月16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28区的被告公司发生火灾。扑救过程中大量的水流入和被告公司相邻的原告工厂内,造成原告工厂车间和仓库受淹。原告车间以及仓库的螺丝钉及其它材料被水浸泡,造成大量成品报废。为减少损失,原告只好将已经包装好的螺丝钉重新电镀加工。此外,因工厂进水造成原告工厂停工两天,因清理工厂和对货物重新包装造成原告直接损失10000元。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099元(其中螺丝钉重新电镀及材料报废直接经济损失58099元,原告停工两天及清理工厂的损失1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是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宝X五金厂的法定业主;2、原告开办的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宝X五金厂地面铺有瓷砖,导致消防水无法正常排出室外,从而造成了原告的损失;3、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被告不予认可。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6日,被告工厂发生火灾,在扑火的过程中消防水流入与之相邻的原告工厂。同年1月9日,深圳市新XX实业有限公司宝安物业管理处召集原、被告协商,原、被告在协商记录上确认:“1、中XX公司希望宝X五金厂方面尽快采取有关合理措施解决火灾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免火灾影响的继续扩大化。2、中XX公司对本次火灾对宝X五金厂造成的经济损失,中XX公司承诺相应负相关责任。3、双方确定在2008年2月29日前全面解决本次火灾所有问题,包括经济损失赔偿金。”其后,被告公司经理刘某春(即本案被告委托代理人)在原告出示因火灾受损的螺丝钉重新电镀、浸水绒材加工费和更换的机油及漏电开关的15张送货单、收款收据(发票)背面签名,该15张单据合计金额为24987.1元,出具单据的分别有“深圳市鸣X电镀厂”和“深圳市鸿X五金电子有限公司A9滚镀部”等企业和店铺。3月7日,被告致函答复原告“……应当支付给贵厂经济责任金额为人民币叁仟元整。在达成共识后,我公司立即支付相关费用。”3月11日,原告再向被告发出“火灾损失清单”,该清单所列示的内容与前述15张单据记载的事项、金额基本一致,刘某春在原告清单上签名确认“收到清单”。次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一份记载有“深圳市中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火灾影响宝X五金厂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8099元 大写金额:伍万捌仟零玖拾玖元正”内容的“协议书”,刘某春在协议书上签注:“2008年3月12日收到本协议书副本”。

又查,被告提交的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查询证明显示,“深圳市鸣兴生电镀厂”没有注册登记记录。

【审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厂发生火灾后在第三方协调下,原、被告在协商记录签名(盖章)确认,原告工厂因火灾受损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存在,被告为此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受损金额58099元的依据是“协议书”,但被告对赔偿数额予以否认,被告公司经理签注“收到本协议书副本”只能证明被告收到了协议书,而不能视为双方已就赔偿数额达成共识,因此“协议书”不能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证据。

【评析意见】

财产损害是指赔偿权利人在财产上所遭受的损害,即对财产权利与利益的侵害。一切财产上不利的变动都属于财产损害。我国侵权法通说认为,财产损害既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且在可得利益的丧失中,不仅包括财产的积极利益的减少,还包括财产消极利益的不增加。财产上的损害一般可以用金钱衡量。财产损害此外还包括侵害人身权的同时所造成的受害人在经济方面的损失,如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然而理论上作出的这种区分,无法回应实务中出现的难题。例如,是不是所有的可得利益都应获得赔偿?在决定侵权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时,是否需要考虑过错形态?

而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侵权法理论则以侵犯的对象是否为人身和所有权等权利为标准,将财产损害区分为结果经济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即侵犯了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所生的财产损失,为结果经济损失,如修理费;而侵犯了除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以外的一般利益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则为纯粹经济损失,如隧道发生车祸,致他人受困不能上班或签约而受到财产损失。此种划分的后果是,对于前者,侵害人无论是故意和过失一般都会产生赔偿责任,而对于后者,仅在侵害人主观故意或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时候负赔偿责任。

做出上述划分的理论依据在于,权利的直接本质是利益,权利是国家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某种特定利益关系的确认。相对于尚未类型化、特定化的利益,权利的内涵和外延比较明确,对公民的安全和自由通常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此权利受保护的力度应当比尚未权利化的利益更大、范围更为周全。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中,对财产损害赔偿规定甚少,多见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七条。而在最近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仅仅专门规定了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并未对纯粹经济上损失进行规范。笔者以为,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纯粹经济上损失的处理方法,但实务中仍需解决现实难题,故可适当参考国外的成熟理论。具体至本案,被告在协商记录上确认其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可以发现,被告是因救火使消防水流入与之相邻的原告工厂造成财产损失,根据日常经验判断,故其过错只能认定为过失而非故意。原告请求的螺丝钉重新电镀的费用、浸水材料加工费、更换机油和购买漏电开关的费用都是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之后而重新购置或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属于结果经济损失,应当获得赔偿。而原告工厂进水产生的误工费,则属于纯粹经济上损失,赔偿数额难以界定,在被告仅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要其承担此项赔偿责任,难谓公平,故应当驳回该项请求。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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