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开始认可违约也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有何原则?违约损害赔偿奉行全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在确定完全赔偿原则之下,还应当引导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中的其它一般规则。违约损害赔偿奉行全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将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没有正当基础。将发生精神损害的风险完全由守约方承担也是不合理的。忽视合同领域精神利益的保护,与现代法的精神不合。但是精神利益毕竟与物质性利益具有其质的不同规定性,因此,在确定完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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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这一原则是由违约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
首先,对精神损害以金钱赔偿的目的,是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通过违约人的经济赔偿得到减轻或消除,对受害人起到抚慰作用。其次,从违约责任的性质来看,是以补偿性为主的,受害人只能获得与其精神损害相应的赔偿,而不应有所超越。第三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是独立适用的责任形式,而是附加并用方式,是违约行为的后果,确定的赔偿数额要适当。因此,在违约损害赔偿的案件上,应以抚慰、补偿为主。
从本质上说,人的价值、人的精神利益毕竟是不可以量化的。究竟应当赔偿多少金钱,存在着法官的自由心证问题。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从他的价值判断作出决定,不应当有所厚非。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导致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便也可以适用违约损害之一般规则即可预见性规则,当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其违约将导致对方的严重精神损害时,就应赔偿对方的精神损失。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预见时间为合同订立时,可否预见的标准采取一般人的标准。将违约方责任限定于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内,可保护既有的对价关系,维持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根据这一规则,将可预见性作为一个原则导入,刚好与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接轨。并且,将这一规则适用在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领域,可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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