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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范围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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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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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考虑到法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精神损害的特定表现形式不同于自然人的精神痛苦,而是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据此,确定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如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首先应考虑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对于侵权人侵权的行为方式不恶劣、社会影响不大,没有明显精神损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当上述四种责任形式无法弥补法人精神利益的损害时,才应考虑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2.物质补偿性与惩罚性并举的原则。法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当其精神利益受到侵害时,只有以物质尤其是金钱来补偿其受到的损害。与此相对应,侵害人一般要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实物,以达到惩罚和警戒的作用。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法官在考虑赔偿额度时,应考虑下列因素:对法人的精神损害造成的法人间接财产损失有多大,社会影响和对受害法人特别是法人内部自然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程度;赔偿金额对受害人的抚慰作用,对侵权行为人的惩戒作用以及对社会的警戒作用等。

4.不以侵权行为造成法人的财产损失为前提的原则。法人的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分别有不同的保护对象,二者不可互相替代。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充分保障非营利性的法人和精神利益受到侵犯而财产利益未受损失的营利性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1.法人的一般人格权

法人的一般人格权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以与法人财产利益相对应的法人人格利益为基础,与法人人格密不可分的权利。与法人的具体人格权相比,具有主体普遍性、权利客体高度概括性、权利内容的广泛性和权利性质的基本性的特点。法人的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是有界限的,二者并不能相互替代,如以具体人格权类推方法救济一般人格权,就不能保护众多形式的一般人格权,而使法人无法得到民法保护和救济,因此,对于侵害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应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维护法人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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