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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标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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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就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的,除此之外如果条件特殊的就是需要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这个精神损害标准就是各地不同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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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标准

我国法律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人生侵权损害的纠纷之中,受害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加害的一方要求其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但是这种赔偿并不是物质衡量的,不是常说的医疗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之类的,刻意进行物质上衡量的。他是一种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所造成的创伤,因此在赔偿的计算上,无疑会增大难度。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中说明了相关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方式以及赔偿的限额的计算,各级地方法院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以下是进行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计算原则:

1、补充使用原则:又被称为精神抚慰原则。精神损害首先应当考虑的是非金钱的赔偿方式,因为精神损害本身所造成的损害,就不可以单纯依靠金钱上的补偿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已经无法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的权益进行制裁的情况下,使用金钱赔偿的方式,予以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在进行金钱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一方面应当考虑金钱的赔偿对于受害人的心理的抚慰,和对加害人的民事上的制裁。受害人不能因为侵权而获得利益。因此,受害人在要求赔偿的时候以及法院在进行宣判的时候,要主要合理合适,公平适用。

3、适当限制原则: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通过金钱进行赔偿应当对于数额有一定的限制。这种赔偿不是超过一切的,更不是狮子大开口,成为某些加害人的牟利的手段。

4、过失相抵原则:根据最高院高于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十一条规定,当受害人对于其侵权的结果有自己过错的,可以依照此作为依据,减少相应的赔偿金额。这一条就明确的指出了人身损害赔偿中过错是进行衡量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当双方中无论是谁有过错,都需要纳入赔偿金计算的范围之中。这点事符合我国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法律并不能对于所有的情况进行罗列,一一说明,同时精神赔偿本身就属于难以衡量的范畴之中的。所以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的自由裁量的很重要的,这点也被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法律允许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中,根据案件真实情况和双方各自的情节进行心证,形式自己的自由裁量的权利,充分考虑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出发,对精神损害的具体金额予以一定的评定。这点是法律对于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所开放的特权,因此法官在进行审理的时候不可以随意的,偏颇的予以一个所谓的裁定, 一切应当尊重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双方带来一个合理的判决。

二、精神损害赔偿特征

1、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原权利具有专属性的前提下,救济权利也有一定的专属性。

2、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多元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所考虑的因素有很多。第一,从赔偿标准看,就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第二,从基本结构上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根据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第三,从主观要件上看,还应该根据加害行为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来判断。第四,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3、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精神损害系自然人意识机能之反应,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主观性,根据损害赔偿的全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亦有主观性。正是这样的主观性,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使规定数额,也须有变动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为了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钱替代补偿,也无法确定。

三、精神损害赔偿功能

调整与抚慰功能

首先,受害人在自己的非财产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无法确定其损害数额,此时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侵害人进行赔偿,对其非财产性损失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有所救济和帮助。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精神遭受痛苦的时候,对其进行适当金钱上的补偿,也比较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

惩罚功能

是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之一所具有的重要功能。民事责任一般以维护现有利益的特点,而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一般有刑法通过刑罚进行调整。但是作为民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必将有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以及对于人们日常行为的必要引导。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若能够在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的基础上对于违法行为有一定的惩罚作用,那么就必将寻求到惩罚违法行为人和救济权利受害人的最佳平衡点。

替代补偿功能

在受害人的心理、生理、精神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其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可以直观的计算出,并且也是难以估量的,而精神损害赔偿恰好可以通过金钱的补偿以替代承担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责任。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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