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听说过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所有的情形都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那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划分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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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划分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主要取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权利客体范围是人身权和特殊条件下的财产权。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和监护权等身份权。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隐私权,但隐私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之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将隐私也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益加以保护。此外,我国对于具有人格意义的特殊财产权也予以保护。并且特定情形下,侵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或者遗体、遗骨,给其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法律上也予以保护。
2、主观过错。过错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石,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具有同样的地位,所谓"无过错无责任",即一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条件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3、损害结果。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后果一定要是"严重的".如果轻微的、非现实存在,或一时存在且可以修复的的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丧失不能作为获得赔偿的条件。
4、因果关系。这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如果损害的后果并不是侵权行为直接、必然引发的,那么该行为人就损害后果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包括丧葬费,抚养费等。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014年7月底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