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腾讯公司承办的中欧论坛之 “互联网与社会变迁”讨论会上,与会的欧洲专家无一例外表达了对隐私保护议题的强烈关切;中方部分成员则认为,在当下中国的互联网语境中讨论隐私保护,不仅有些超前,甚至显得奢侈。双方的分歧,是数字时代的另一种观念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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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互联网上的隐私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欧洲人对互联网巨头Facebook和Google的全面突进深感担忧。他们认为,Facebook在越来越深地嵌入公众生活的同时,却在不断模糊隐私政策,弱化对用户的保护,朝着“以社交为默认状态”的目标大步前进。2010年4月,Facebook宣布,它将与某些网站共享用户数据。此后,Facebook用户在访问Yelp网站时会看到好友推荐的餐厅,在访问Pandora网站时能听到好友喜爱的歌曲。此举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更加严重的是,由于社会交往网站掌握和积累了海量的个人信息,许多人力资源主管在决定是否聘用某人时,经常将Facebook作为背景调查的重要手段。欧洲人认为,这种做法几近挑衅,他们有被偷窥的极度不悦感觉。Google的处境也不算太好,它知道得太多,终于在推广“街景”服务时,因为大量收集个人数据而在多个国家面临诉讼。
如果将目光稍微拉远来看,也许隐私权的争议才刚刚开始。年轻的互联网发展太快,主权国家、商业机构和用户都还处在熟悉和适应它的历史进程中。按照某种流行的说法,互联网的应用迄今为止大致走过了三个阶段,起初是“读互联网”,门户网站聚集海量资讯,用户主要依靠阅读和搜索来满足自己的偏好;然后是“写互联网”,以论坛和博客为主力的应用普及,激活了用户生产内容的崭新形态;如今是“分享互联网”,在大量SNS网站和微博客中,激增的用户不仅参与贡献知识和见解,还直接展现个人心理和日常生活的纤毫细节。隐私因此成为互联网的浩瀚组成部分。隐私充斥并不时外泄,正是全球互联网繁荣与混乱的一体两面。
在这个议题上,中国人也对某些尴尬的处境感同身受。例如日渐增多的未经他人同意而上传的视频、照片和其他私人信息,不时困扰着当事人;更厉害的是人肉搜索,时常以群众运动的猛烈之势绞杀任意引起瞩目的个体。但我们的焦虑还是与欧洲人不同。
要明白关键的分歧所在,可能要试图理解双方对待隐私的文化差异。通常认为,“隐私权”是“私人生活权利”的缩略表达,与之对应但迥然有别的是“知情权”和“公共生活领域”。按照自由主义的经典说法,私人领域拥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天赋特权,保护隐私就是要防止公众尤其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任意侵犯。显然,这是西方现代性和契约观念的基石。换言之,西方的整个工业文明植根于清晰的公私划界,各有规则,互不相扰。公共的事情由大家决定,这叫民主;私人的事情由自己做主,这是自由。民主注重多数参与,是火热的;自由强调个人选择,是冰凉的。既不能接受公共的事情被私人裁断,也不能听凭私人的事情被大众处分。数百年来不断完善的复杂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充分考虑了这些社会共识。
然而,这些共识不仅在今天的中国远未达成,在更漫长的农业帝国历史中,更是从未被接受。基于血缘和狭隘地缘组织起来的古代熟人社会,夸张一点说,就是一个彼此知根知底、没有隐私的社会。如果真要说有个人隐私,它也被三重力量所掌握:一是家长式的全能政府,二是庇护式的温情组织(家族、村社或单位),三是亲戚朋友街坊邻居。1949年以后,这种情况也没有根本改变。国家掌握着细致的公民档案,组织无微不至、事无巨细地了解其成员的个体状况乃至家庭生活,而亲朋友邻更是津津乐道于各种家长里短。在整个社会的氛围中,都把对别人隐私的挖掘视为一种温暖关切。向组织交心和向熟人倾诉,继而组织介入和友邻帮忙,是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反之,想把自己裹得严严实实、什么都不愿泄露,这既不允许,也被视为不可理喻。
晚近以来的城市化提速和互联网扩张,使得情况有了一定的变化。和从前不大一样的是,大量隐私开始从熟人社群里溢出,被用心良苦的商业机构、先进精准的技术系统和兴致盎然的陌生人掌握。更要命的是,他们掌握隐私的目的也许并不是想给予帮助或者表达温暖,更多的是把隐私卖成钱,或者无孔不入的骚扰,敲诈勒索,伤害当事人。政府也具备了更加可怕的获取隐私的力量。只有在这种情境下,中国人才生发出保护隐私的迫切愿望。
中立地说,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泄漏并不完全是负面后果。哪怕是前述Facebook和Google引发麻烦的新技术,在遭到一些人讨厌的同时,也得到不少人的喜欢。尤其是浸淫于互联网的年轻一代,他们可能压根就没有老一代人的隐私观念,他们非常开心地在网上展示一切,一边暴露,一边窥视。
来自欧洲的专家们强调,为了保护隐私,他们宁可放弃免费的互联网,选择付费的方式来交换更优质的服务;而中国的技术精英则表示,他们愿意舍弃部分隐私,用以交换更体贴和个性化的互联网服务。那么,是否可以找到两全的中庸之道呢?
在中欧论坛上,欧方组长劳奈·弗朗索瓦先生提出了一个极具诱惑力的隐私保护三原则,即:自由消失的权利,对自己的信息绝对控制的权利,服务方和使用方对等的权利。涉及隐私的网站应当给用户提供这些技术支持,并给出明确易懂的操作选择,以便他们自己做出同意或拒绝共享的决定。令人深思的是,至于如何实现这些睿智的设想,他们并不打算求助于政府的介入,更相信的是社会契约和行业自律。
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似乎有必要再加上几条修正建议。第一,在规范隐私保护的同时,应坚定敦促政府更加主动认真地贯彻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在监管企业滥用个人隐私的同时,也应依法限制政府滥用技术工具;第三,网民们强化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
确实,未来的互联网到底能走多远,不仅取决于技术变革和企业家创新,还部分取决于公众对隐私权的态度,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调整及政府立场。但面对新生事物,很难走回头路。我们仍需持守宽容和开放的立场,避免过度防卫和过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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