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和隐私权的保护之间应保持动态的平衡。当公共利益必须以牺牲个人利益而得以实现时,应当严格将公共利益的实现限定在正当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司法权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可以获取个人隐私,但司法权必须合法、合理行使,否则即为非法行为,构成侵权。同样,犯罪加害人的隐私权也应一体保护。笔者建议,我国法律应当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作出相应规定。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隐私权如何保护?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隐私权如何保护?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104a04d405998d2ceb905b495fe87c3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隐私权如何保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设立总则性条款。为了体现对被害人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保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尊重其人格权,保护其隐私权。
此外,在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方面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时,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应负保密义务,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应及时发还被害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妥善保管。
(三)完善审判阶段对被害人保护的措施。在审判阶段于公开的法庭上询问被害人时,法院有义务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必要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害人因面对被告人作证或回忆被害经过而再度“受伤”。
(四)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主动亲近媒体,接受舆论监督固然值得称赞,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那么这样的舆论监督就可能适得其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司法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笔者建议,在加强新闻报道自由的同时,对我国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新闻报道进行合理的限制。可通过相关立法,将传媒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合理化、法律化、制度化,明确界定传媒与司法机关的互动方式、范围与限度。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推荐阅读:隐私权 侵权纠纷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超声影像组学在乳腺癌诊断中的应用研究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超声影像组学在乳腺癌诊断中的应用研究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b1fbecb46a08562018b57bc72f74924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在线销售平台主流平台导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在线销售平台主流平台导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b6bd903530e7f7125533e927dacf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