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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互诽谤 侵犯名誉权互赔偿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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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互诽谤 侵犯名誉权互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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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手机短信互诽谤 侵犯名誉权互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近日,新疆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端猜疑引起的名誉侵权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综合案件事实,作出判决袁某停止对田某的侵害,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给田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田某停止对被告袁某的侵害,向其赔礼道歉,并给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01年至2003年之间,原告田某在被告袁某丈夫的建筑工地做资料员,因工作关系经常往来密切,袁某据此怀疑田某与其丈夫关系暧昧,为此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争执。2008年6月30日上午,袁某带着女儿来到田某办公室对田某进行辱骂,并殴打田某,引来多人围观。7月中、下旬间,原、被告双方相互采取用手机短信方式谩骂和侮辱对方。为此田某起诉要求袁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袁某就此提出了反诉,认为原告田某的行为也侵害了其名誉权,给其精神造成了伤害,要求原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额敏垦区法院依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认为原、被告的行为均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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