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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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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了解到这样一件事情:某报社于2002年8月8日刊登了一篇题为《万恶酒为源》的以案说法文章,该文章主要是报道了一个乡村小学-新兴小学的教师余某,强奸妇女受到惩处的案件。文中涉及到:“该教师于某年调入新兴小学工作”这样一句,报社在编辑用稿时,将“新兴”小学打印成了“新东”小学,而“新东”小学恰是该县城中的一个城区小学,该文发表以后,“新东”小学认为本校没有姓余的教师,也没有类似的事实,报社的报道失实。在调查得知该“东”字的错误实属编辑打印、校稿时粗心所致的情况下,要求报社索赔未果,便以报社侵害其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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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一字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名誉权的概念、特征

二、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侵权是一般的侵权行为,除了要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以外,更有其特殊性。

(一)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名誉侵权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一定要有过错,只有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加害人才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当然,民事行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特别是新闻事实的报道,公开、故意使用言词诋毁、贬低他人人格的现象较少,往往都是在审查事实时有疏漏或不实之处,多以过失行为所致的居多。但故意与过失都是民事行为只的过错。

(二)客观上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存在。从民事行为的角度理解,损害事实即损害后果。名誉侵权的事实,就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且所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名誉侵权的损害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直接物质损害当然是指直接的、必须的,绝不是想象的、扩大的损害,对于精神损害来讲,就是指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如果某种行为没有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也就不会发生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只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可能性,但损害并没有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同样也不会发生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只有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才是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必要要件。

(三)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损害名誉权行为的非法性,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然,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也就谈不上违法所在。特别是新闻报道或撰写、发表的批评文章,所报道的内容或反映的事实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词与内容,就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反之,报道不实或用言词直接诋毁他人人格,即认定其行为违法。

(四)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名誉权的事实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这里所指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想当然的,也不是牵强的。如果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没有这种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则谈不上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反之,则存在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三、名誉侵权的法律保护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综上所述,上述名誉权纠纷中的某报社,对“新兴”小学的“兴”字打印成了“东”字,实属打印、校对时的疏漏、过失行为所致,主观上没有贬低、毁损“新东”小学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对“新东”小学的人格造成贬低、诋毁的损害事实,即没有损害的后果存在。由此,该报社因打印错误、校对失误一个“东”字的行为,不具备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因而,本案不构成名誉侵权的损害,“新东”小学的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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