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拍照登报侵犯肖像权?被记者拍下照片并刊登在报纸上算侵犯肖像权吗?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而不构成侵权。为了新闻报道的需要而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不构成侵权。下面由树图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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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拍照登报侵犯肖像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某报社记者发现一辆卖串串香和臭豆腐的小吃车前人头攒动,一群人围着小吃车正在大快朵颐,吃完的签子、一次性碗筷和餐巾纸、塑料袋扔的满地都是。便拿出相机将现场脏乱差的情形拍了下来,几天后报道刊登在报纸上。不料,一位当事人看到报纸以后,认为报社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报社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像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虽然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权。但是,公民行使肖像权在某些情况下是受到限制的,不是对任何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签订肖像权使用合同;
2、依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他人肖像。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公民肖像时,及时未经本人同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肖像权的侵犯,属于肖像的合理使用。比如,为了新闻报道的需要是可以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但同时该肖像必须是新闻报道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为新闻报道服务的,要避免侵犯该肖像权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记者在采访中,对一些污染环境、没有社会公德的人和事,通过照片和写文章的方式进行了揭露曝光,行使的是正常的舆论监督,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并且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且也不存在侮辱丑化当事人的肖像,所以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责任编辑:小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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