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家庭合影照片被驳 肖像权不等同肖像载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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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不等同肖像载体所有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当事人索要家庭合影照片及家信的案件,因肖像权不等同肖像载体所有权,法院驳回了其索要家庭合影照片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先生诉称,近年原告留存于办公室的照片及家信时常发现丢失现象,前后共有数十张照片及数封家信丢失。2007年3月,邢先生因侵犯原告妻子名誉权被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邢先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原告丢失的照片及家信。邢先生非法占有的这些照片,并作为其发泄的对象以扎刺照片人物眼睛等方式损毁,给原告身心构成极大的伤害。因而起诉要求邢先生返还照片及家信,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被告邢先生辩称,照片及信件是别人通过寄匿名信的方式寄给被告的,而非陈先生丢失。照片的残破现象在被告收到时就有,不是被告造成的。被告收到的这些匿名信涉及对被告的侮辱,本人是受害者。故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陈先生之妻、之女写给陈先生之家书应属陈先生所有,邢先生主张系收到匿名信件所附,现占有该信无正当依据,理应予以返还。就诉争照片共14张,虽内容含有陈先生及家人肖像,但仅为照片记录内容,不能作为所有权依据,故陈先生主张对相片的所有权并要求返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陈先生主张相片、家信系邢先生通过非法方式占有及照片破损系邢先生所为,但均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邢先生持有照片及书信存在过错,亦不能证明邢先生对照片有损毁行为,且邢先生并未通过持有照片、书信获取经济利益,故陈先生要求邢先生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之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邢先生返还陈先生妻子、女儿的家信,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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