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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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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各种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发生纠纷之后如果造成了人身损害,就会牵涉到一个赔偿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各地审判中会有不同。这是因为发生民事纠纷的原因往往是很复杂的,那么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呢?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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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发生的原因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一是打架斗殴型。引起的缘由主要是因一两件小事或一两句不得体的言语而发生。二是交通肇事型。当事人因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碰撞、翻车等造成当事人受伤致残,甚至死亡。三是工伤事故型。厂矿企业等单位管理不严,行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等,在工作岗位上造成事故。四是医疗事故型。由于医疗设备简陋、诊断技术不过硬和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残,甚至死亡。五是产品质量型。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假冒、伪劣商品致人伤害。六是意外事件型。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告、被告均无主观过错,是因意外事件引发的。

二、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一样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存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种不同标准,也就是所谓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确立了以下城乡认定标准:

首先是户口标准:城市户口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农村户口的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其次是“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并列标准:农村户口的,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人身损害赔偿时效中断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适用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1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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