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事后,倪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判决作出后,倪某不服。但倪某并没有上诉,自1994年以来,一直申诉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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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8年上访索人身损害赔偿620余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0月17日上午,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服之以法等多项措施,成功化解一起信访18年的老案。
桃源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案,成立了分管副院长为组长的专案小组,认真调查案件处理经过。还邀请乡政府、村组干部多次前往信访人倪某家中进行座谈,耐心听取其诉求,细致向其宣传法规、政策,着重就同村邻里关系和睦相处的重要性进行劝导,疏导情绪,消除其心理隔阂和怨气,积极引导其自觉遵循正常渠道维护合法权益。最终,信访人倪某自愿签订罢访承诺书,表示同意由法院依法审理,不再上访。
知识延伸:
人身损害起诉书
原告:胡X芬,女,汉,19XX年X月1X日生,住沈阳市XX区XX南大街XX五巷1号2-3-1,联系电话: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杨,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420644XX。
被告:辽宁省委办公厅房产基建处,住址:XX区XX街 14号。
法定代表人:李X海,系该处处长,联系电话:23XXXXX。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804.08元,误工费54406.5元,交通费1351元,护理费2553元,住院伙食费345元,残疾赔偿金(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后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106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合计赔偿88524.58元。
主要事实与理由
后来查明该渗水楼房的产权人为辽宁省委办公厅房产基建处,该处不仅是楼房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维修义务人,因其维修不及时造成该楼不论春夏秋冬长年渗水,租用其一楼门市的用户也纷纷指责该房产处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事发当日不是雨雪天气,其它路面均很干爽,我之所以摔倒纯粹是该楼房渗水造成楼前路面结冰,从而导致我的人身损害后果发生,该房产处为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人。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受损害人依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此 致
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1、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2、证据目录及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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