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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物脱落造成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承担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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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物脱落造成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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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悬挂物脱落造成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承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江苏南通中院判决孙某诉电信公司、金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各侵权行为人可根据各自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确定责任承担份额,并互负连带责任。

案情

2006年7月25日22时许,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接近与机动车道分道线的地方,被突然垂落的电信公司所属钢绞线碰刮头部向左跌倒,随即与金某驾驶的货车碰撞,致孙某受伤,车辆受损。8月8日,公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孙某伤情诊断为: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顶硬膜下血肿、颅内骨折颅内积气、头皮血肿、右肺损伤、右肩胛骨骨折。8月14日,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电信公司与金某连带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2155.79元。

裁判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二被告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电信公司所属钢绞线垂落与金某驾车碰撞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孙某车损人伤的后果,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互负连带责任。电信公司所属钢绞线垂落碰刮孙某在先,电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金某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判决:孙某医药费等损失32155.79元,由电信公司赔偿19154.07元,金某赔偿13001.72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电信公司和金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电信公司上诉称:孙某车损人伤的后果系该公司所属钢绞线垂落碰刮与金某驾车碰撞两行为间接结合所致,不属共同侵权,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孙某损伤后果系金某驾车直接碰撞所致,应由金某承担主要责任。金某上诉称:孙某同我正常行驶的货车碰撞。公交巡警大队认定属于意外事故,对此突发事件我无法预见,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金某对孙某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若承担责任,其应否与电信公司互负连带责任?三、电信公司与金某各自承责比例应为多少?

一、金某对孙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系骑电动自行车的孙某被突然垂落的电信公司所属钢绞线碰刮跌倒,随即被金某所驾货车碰撞所致。公交巡警大队虽认定本次事故属意外事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故本起事故应属道路交通事故。因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亦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减责、免责事由才能减免责任,否则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货车驾驶员金某未能举证证明骑电动自行车的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过失或者故意,故金某对孙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电信公司与金某应互负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将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亦认定为共同侵权,即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而将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排除在共同侵权行为之外。本起交通事故中,对孙某损害的发生电信公司与金某均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属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双方争议之处在于,该损害后果是突然垂落的钢绞线碰刮行为与金某驾驶货车碰撞行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所致。

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骑电动自行车的孙某在夜间行驶过程中,被空中突然垂落的钢绞线碰刮头部而跌倒,随即被同方向正常行驶的金某所驾货车碰撞致车损人伤。钢绞线垂落将孙某碰刮跌倒与货车碰撞两侵权行为瞬间发生,具时空同一性和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关联性,且两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系损害结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而孙某部分伤情位于头颅部,部分伤情位于肩、肺部,无法准确区分哪部分伤情系钢绞线垂落碰刮所致,哪部分为货车碰撞所致,对孙某损害后果而言,两侵权行为各自加害部分无法区分,两行为相互竞合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故钢绞线的垂落碰刮与货车的碰撞两行为直接结合对孙某产生了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电信公司与金某应对孙某损失的赔偿互负连带责任。

三、电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金某承担次要责任。

在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中,数侵权人虽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各自的行为并不具有独立价值,只是构成具有关联性统一行为的一个部分。因此,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份额仍可以根据各自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确定。本起交通事故的起因在于钢绞线突然垂落将孙某碰刮后跌倒,系电信公司对钢绞线管理维护不当的过错行为引起,相隔数米正常行驶的金某驾驶货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致孙某车损人伤,金某的驾驶行为无重大过错。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突然垂落的钢绞线将孙某碰刮倒地,该碰刮行为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决定性因素。致孙某车损人伤的损害结果,电信公司对钢绞线管理维护不当的过错大于金某驾车的过错,就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而言,电信公司管理维护钢绞线不当的原因力亦大于金某驾车碰撞的原因力。故对孙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各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份额,电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金某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电信公司与金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为[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966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任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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