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系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解释》 “在概念上,与现行法律规定保持一致,将对收入损失的赔偿称为死亡赔偿金,而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就叫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期概念准确,用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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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同时请求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女儿在一家餐厅工作时因火灾去世,据说该餐厅的消防设施不合格才导致火灾后果这么严重。有人说我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有人说我只能二选一。
你可以同时请求精神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
首先,这两项赔偿金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并列条款,属于不同性质的赔偿。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的理解与适用》指出,死亡赔偿金是死亡导致未来收入损失的的财产损失,以家庭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而精神抚慰金则是非财产上的损害,是死亡对家庭成员精神上的损害。因此二者绝不能替代。
其次,即便没有看到陈现杰博士的文章,我们从《解释》原文的规定也能够看出“死亡赔偿金”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第17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然后在第29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解释》第18条又紧接着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如果说第17条第三款以及第29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的话,为什么又在第18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方式呢?岂不自相矛盾?
因此,对于《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认定为经济损失赔偿而不应认为是精神损害赔偿,此为孔文误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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