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邯郸县四中青年教师张东身,2000年7月4日,因一起校园强奸杀人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真凶,在没有任何有力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拒不放人,一直将张东身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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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过后遇国家赔偿困难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报自2003年7月6日起,曾多次深入报道张东身蒙冤并被超期羁押一案,在省内外的强烈关注下,张东身于2003年9月16日终于走出了关了他1100多天的邯郸县公安局看守所。2004年5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张东身无罪的终审判决。2005年8月3日,邯郸市公安局决定:邯郸县公安局应赔偿张东身被刑事拘留313天的赔偿金19978.79元。 2005年12月16日,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支付张东身被逮捕期间855天的赔偿金54597.65元。
然而,两份赔偿决定作出已经分别过去快两年,其中检察院赔偿复议决定作出已近一年,张东身仍没有拿到分文的国家赔偿款。
1. 从提出赔偿申请起已近三年
张东身说,拿到县检察院的赔偿决定书后,他于2006年3月29日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复议申请,要求赔偿其在长达1100多天的无罪羁押中的赔偿金76050元,医疗费、误工费、工资影响等9.9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张东身说,因为自己被羁押,导致本人家庭蒙受了巨大的痛苦和羞辱,他在刑警队里被审讯的过程不堪回首,如一场噩梦。1100多天里,家人四处奔波、上访,倾家荡产,母亲因为自己迟迟不能回家而忧愤去世,父亲久愁成病。特别是,一家人都生活在他“强奸杀人”的阴影里,导致他的家人在外抬不起头来。
经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理,最终于2006年8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的赔偿决定。张东身说,我也知道国家赔偿中没有精神赔偿的规定,也知道我这个请求肯定会被驳回,但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我想通过此举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当时我接受了这个复议决定,有关方面应当同时支付我赔偿金,但直到现在,还是一纸空文。”
邯郸市公安局作出的对张东身刑事拘留阶段的国家赔偿决定已下达近两年;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逮捕阶段的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也已有10个月。
在这段时间内,张东身找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得到的答复都是县政府没有拨款,所以这钱给不了。他每周都要催,电话、找上门、写信,从市里找到县里,从县委找到政法委,从政法委找到县政府,再从县政府找到检察院、公安局,一圈圈地找下来,又一圈圈地找上去,先后找了100多次,没有结果。
张东身说,为了让县政府尽快拨款,他先后给邯郸县的书记、县长分别写了多封信。怕领导们收不到,他有时用专递,有时用挂号,但都没有消息。
张东身目前仍在邯郸县四中教书,没有担任主课,负责后勤兼教劳动技术。他说,由于经历了这个案子,他的身体、精神都受到严重的摧残,心情一直很不好。下了课他就呆在家里,不愿意见人。
6月7日,在记者见证下,张东身再次拨通了邯郸县公安局法制科的电话,一名负责他的赔偿案子的警官答复说县里还没有拨款。
依据1995年1月16日实施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张东身的国家赔偿款应先从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而不是他们所答复的等县财政核拨后再支付给张东身。
在代理张东身国家赔偿案的过程中,律师感触颇深。她说,已经实施10多年的《国家赔偿法》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缺陷,不仅赔偿范围只限于直接损失,而且赔偿标准也低于民事赔偿标准,更重要的是,受害人获取国家赔偿程序繁琐而漫长,对逾期不赔偿的情形缺乏相应惩罚措施。张东身的案子令人感受到的只是司法机关的冷漠。建议全国人大及时修订《国家赔偿法》,对受害人的权益给予更有力的保障,并相对拓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对冤假错案的当事人不应只有物质赔偿,还应有精神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