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情简介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再审改判无罪应予国家赔偿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再审改判无罪应予国家赔偿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0dce95b6af40af0beef9227237b5829b
再审改判无罪应予国家赔偿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赔偿请求人张某,男,44岁,江苏省邳州县人,系徐州铁路分局三铺站职工。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于1998年12月11日判决认定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认定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拘役三个月。宣判后,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9年2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仍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符,伤情鉴定有误”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1年9月11日作出刑事再审决定书,指令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庄某的鉴定,均系轻微伤。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01年12月29日作出再审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院和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原裁判,对张某、庄某宣告无罪。
分析:
本案涉及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及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以及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偿的关系等问题。
第一,赔偿范围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形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撤销张某故意伤害罪的一、二审判决,作出无罪判决时,张某已实际服刑三个月,即原判罪罚已经执行,且撤销故意伤害罪并非因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而是因为经司法鉴定张某系轻微伤,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所以,张某申请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根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所指的“上年度”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本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2年作出赔偿决定,应按照2001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
第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再审改判无罪的,如被告人不上诉,未经第二审程序,一审判决生效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此案一审宣判后二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因此,本案应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
第三,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偿的关系问题。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偿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不宜混为一谈;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这对每一个受到司法机关违法侵害的人都是普遍适用的,不管该赔偿请求人是否获得了单位补发的工资,都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该赔偿请求人给予赔偿。因此,尽管张某系铁路职工,可以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请求补偿工资,但工资补偿不能代替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其赔偿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再审代理词格式范文(3篇)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再审代理词格式范文(3篇)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a6a39a43cab3714db18035aa13a5b4e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范文(4篇)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范文(4篇)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f9fd122672add824c69c10b344f7457